東莞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思而學教育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從今年4月1日起,上海將提高多個“民生標準”,其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將從目前的1820元調整為20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增至18元。這也引起了人民對全國各地對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廣泛議論,那么對于傳統制造業盛行勞動密集型的廣東沿海地區,勞動者的薪資問題是怎樣的情況呢?其實對于東莞市已于2月17日公布了全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于5月1日起執行。為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更好地了解新標準、貫徹新標準,東莞市人力資源局今天發布新政策解讀。
一、東莞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在什么范圍內實施?
從5月1日起,東莞市實施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企業職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10元,折算日工資為69.43元,折算小時工資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包括:1、全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可否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傳統意義的包吃包住在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中如何理解?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對于“包吃包住”的理解:
1.如用人單位把“包吃包住”作為企業的一項福利制度,則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其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亦不受影響。如果將來企業因經營等其他原因需要勞動者承擔一定的吃住費用的,雙方可協商一致辦理。
2.企業已明確勞動者在企業吃住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且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的時候一并扣除的,那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假設勞動者領取最低工資1510元/月,吃住費用是210元,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時一并扣除,那么該勞動者領到手的工資是1300元。這種情況并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