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1、產假天數。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北京市規定,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2、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
3、支付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4、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生育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但是,懷孕的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