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女職工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流產的生育津貼也照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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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就業的外地女職工分娩期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影響
按照北京市的規定,新納入參保范圍的女職工,自2012年1月1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2012年1月1日起9個月后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