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經9月4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管理內容、服務管理方式、服務管理機構、服務管理工作人員、附則6章3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發布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暫行規定》(民政部令第3號)予以廢止。以下是思而學教育小編整理的全文。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干部(以下簡稱軍休干部)。
第二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休干部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軍休干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休干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為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由政府領導、民政部門主管、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軍休干部服務管理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服務管理機構是服務和管理軍休干部的專設機構,承擔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應當適應發展和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要求,逐步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對在軍休干部服務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在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軍休干部參加。
第七條 在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時,民政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走訪慰問軍休干部。
第八條 民政部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干部相應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干部閱讀有關文件,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傳達。
第九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按時發放軍休干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
(二)按規定落實軍休干部醫療、交通、探親等待遇,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干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干部的醫療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