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加班工資有關的13部法律法規匯總
完整目錄
1. 勞動法
2.勞動合同法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4.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5.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7.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8.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9.勞動部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10.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11.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12.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