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現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后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