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讀:約定不明時勞動報酬如何確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解讀】本條是關于約定不明時勞動報酬應當如何確定的規定。
在實踐中,有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并未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僅僅作了口頭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往往無據可查,無法確定。針對這種情況,本條作了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的條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中記載著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發生勞動爭議時的有力證據。其中的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集體合同制度是當今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首先,它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其次,它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第三,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第四,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并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系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五,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