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關管理,嚴肅公務員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署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節假日休假
根據國務院1999年公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新年(一月一日)放假一日;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日;勞動節(五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婦女節(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日。
二、年休假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發電[1991]2號)及新聞出版署人事教育司《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新人干[1991]128號)有關規定,可適時安排公務員年休假。
1.公務員年休假由各司室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照顧本人要求,輪流休假,均衡安排。要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休假期間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公務活動。
2.工齡不滿10年的公務員年休假為7天;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公務員年休假為10天;工齡滿20年以上的公務員年休假為14天。
3.公務員年休假可以連續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親假的假期可以連同本人年休假合并使用。當年年休假當年使用,下一年不得累計補休。
4.有以下情況者不得安排年休假:
(1)全年病假累計超過2 個月或事假累計滿1個月者;
(2)當年休產假6個月及以上者;
(3)新調入人員在原單位已休假者;
(4)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尚未正式轉正者。
5.年休假期間工資(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下同。)、福利照發,不扣除出勤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