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的權益是應該保護的,但不能把所有的義務推給用人單位或由女職工單個家庭來承擔。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公平地分配社會責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責任留給一方或勞資雙方。那么,該怎樣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一:對于怎樣公平分配各方利益,保護勞動者,對于招收女職工多的用人單位,國家在相應的政策上應該有特殊的優惠,例如對企業減免稅收。 》
第二:女職工生育表面上是自己家庭的事情,實際上她承擔的是一種社會責任,承擔的是人類勞動力再生產的必然使命。在社會保障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社會責任感,他恐怕難以承擔隨之而來增加的用人成本。因此,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把生孩子通過社會保險來解決。同時,不要把帶孩子看做女性天然的義務,男性在家帶孩子也是享受津貼的。
第三:女職工在“三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后,目前最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只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已經鬧僵,再繼續呆下去也沒意思了”、 “或用人單位采取調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以懷孕女職工嚴重違紀為由,強行與之解除勞動關系”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根本不可能達到保護“三期”女職工切身利益。因此,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三期”女職工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應該享受與其他解除勞動合同不同的補償標準和賠償金額,以實現對“三期”女職工的公平合理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