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這里并未區分是否已經生育孩子)
2.勞險字〔1988〕2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提醒:不同的地區,或許標準不一樣,建議查詢當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里面應該有關于流產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