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解析】本條是關于監督檢查措施和文明執法的規定。
一、監督檢查措施
本條規定了兩種監督檢查措施:一是書面檢查,即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二是勞動場所實地檢查。目前,我國在勞動執法領域實行勞動監察員制度。勞動監察員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執行勞動監督檢查公務的人員。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二、關于依法執法與文明執法
勞動行政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執法,文明執法。
(一)依法執法
依法執法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指定其中1名為主辦勞動保障監察員。勞動保障監察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監察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1)進入用人單位時,應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并說明身份;(2)就調查事項制作筆錄,應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注明拒簽情況;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1)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2)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3)為舉報人保密。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1)本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承辦查處的案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1)當事人可能對證據采取偽造、變造、毀滅行為的;(2)當事人采取措施不當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3)不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以后難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情形的。
(二)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執法時應遵守職業行為規范和社會行為規范。其中應以遵守職業行為規范為主,兼顧作為社會人應遵守的社會行為規范。
文明執法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政治素養、儀表風紀、語言舉止等各方面。
文明執法必須以依法執法為前提,文明執法能夠在依法執法的基礎上構建和諧的執法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