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法律制度,勞動合同的訂立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完整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并不僅僅存在于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還包括先勞動合同義務和后勞動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是合同法上的一個概念。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義務。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善后事務,稱為后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一規定明確確定了合同的后合同義務。雖然勞動合同在性質上與合同法意義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著顯著的區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一種協議,但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樣也存在著后勞動合同義務。后勞動合同義務是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原勞動合同的約定負有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一規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為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后勞動合同義務。
勞動合同的后合同義務與原勞動合同有較強的關聯性,后勞動合同義務實際上是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伸,是以原勞動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后勞動合同義務。由于在后合同義務的履行上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抗辯權問題,即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履行后合同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后合同義務。這樣就可能使履行了后合同義務的一方的權益受損害。違反后合同義務,與違反一般合同義務相同,產生債務不履行責任。實踐中人們常常重視勞動合同義務的履行,但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卻忽視了后勞動合同義務的履行,侵害了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再就業的權利等合法權益。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效遏制用人單位不履行后勞動合同義務的違法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條款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后勞動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不履行后勞動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本法根據對勞動者是否造成損害予以了區別規定。首先,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未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責令改正并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責令改正的目的是糾正已發生違法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之恢復到合法的狀態。對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其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有關國家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時,可享受一定的稅收、財政等優惠政策,而下崗失業人員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首先就需要通過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證實自己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如,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因此,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損害的賠償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給勞動者造成的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是對勞動者實際損害的賠償,既包括對勞動者直接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其間接損害的賠償。
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履行后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不僅可以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賠償勞動者因此受到的損害,而且將有助于督促用人單位自覺履行后勞動合同義務,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