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委托組織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機構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有勞動行政復議管轄權的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對罰款、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財物等勞動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用人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或各種證書,被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
4、認為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審查、批準等法定職責的;
5、申請履行保護人身健康權、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被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勞動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他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對勞動法規、規章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勞動行政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不服的;
(2)對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3)對勞動爭議的仲裁、調角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申請復議的。
勞動行政復議的管轄
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轄申請人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委托組織以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
2、區、縣人民政府管轄申請人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委托組織依據區、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和法律、法規、規章直接規定由區、縣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
3、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管轄申請人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委托組織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名義依據市政府的決定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復議。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轄申請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及其委托組織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名義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決定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
勞動行政復議的申請
一、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范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