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按照《新勞動法》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由20.92天改為20.83天。這一調整改變了加班費計算基數,同時意味著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以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2000元為例,根據調整后的計算基數,以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2000元為例,則加班費基數為月工資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約為2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