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鄭州市參保企業和個人基本養老費繳費和繳費比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鄭勞社(2007)38號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企(事)業單位,駐鄭各有關單位: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06]29號)、《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當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6]4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實際情況,現將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方案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費比例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含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下同),仍然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2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從2007年7月1日起,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統一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基數
(一)企業繳費基數:按照豫勞社養老[2003]31號文件規定,企業按照企業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對企業工資總額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按照職工繳費工資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二)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結合企業申報情況,統一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進行保底、封頂確定。
凡未申報或未按要求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其繳費基數。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使政策平穩銜接,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采取過渡期的辦法。過渡期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可以在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范圍內選擇確定。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已經確定的繳費基數不再變動;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圍內選擇;2008年7月1日-6月30日可在80%-200%范圍內選擇;7月1日-6月30日可在90%-150%范圍內選擇;7月1日后統一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loo%作為繳費基數。
凡未申報或未按規定和要求申報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上述規定,以對應繳費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工資確定其繳費基數。
(四)繳費基數一經確定,今后不得對該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申請變更。
(五)在企業就業的人員由中介機構管理檔案代理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照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政策規定繳費。
三、個人賬戶
從2007年7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個人賬戶記賬規模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計入,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四、要求
企業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比例的確定,關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涉及到職工個人的切身利益。各有關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積極做好各項基礎管理工作,保證新繳費年度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方案的順利實施。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鄭州市財政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