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1994年2月8日勞動部、人事部發布)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外資、中外合資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和礦山、工廠、建筑、交通運輸、森林采伐、農場、商業、服務業等行業及科研設計、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大專院校、中小學校、托幼園所等)的職工。
第三條 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增加人員編制和財政支出的條件下,職工實行每天八小時,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各單位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執行《規定》,必須加強管理。不能因實行每周四十四小時工時制度而影響經濟效益,也不能因此而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五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職工,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屬于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經主管部門審核上報后,由國務院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屬于地方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核上報,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批準。
第六條 由于工作性質和職責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經國務院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七條 各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下列情況除外:
(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三)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四)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進行搶救的;
(五)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第八條 審批企業在上述情況下組織職工加班加點的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九條 企業單位實行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時工時制度。根據具體情況,可將每兩周中的兩個半天休息時間調換為一天休息。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規定》實施之日(即1994年3月1日)起,全國統一實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為休息日,按此循環,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據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須留值班人員。
第十一條 從1994年3月1日開始執行每周四十四小時工時制度確有困難的個別行業、企業,可以適當延期實行,但不得遲于1994年5月1日。
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違反《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以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可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