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第七條,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同時,晚育的女職工符合相關規定,也可以享受晚育假。而對于晚育假的天數,各省各地方規定不一。具體要看當地計劃生育條例。
各省份的“單獨二胎”政策已陸續實施,那么女職工生二胎可以休產假嗎?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要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有上述可知,女職工生二胎是可以享受產假的。
相關內容:
上海對于生二胎的產假規定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職工生育第二胎已經不符合該《條例》對晚育的規定。上海生育“單獨二孩”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應享受《婦保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但無法享受晚育假等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產前,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產前假為期兩個半月。其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調整工資時,產前假視作正常出勤;不休產前假的,給予工間休息,每天休息一小時。
由此可知,上海生二胎可以享受產假,但不能享受晚育假。
相關知識: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