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臺的,進一步明確了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探親假期、工資支付辦法。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
(一)關于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關于探親假期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1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三)關于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辦法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按計時工資標準發給。利用單位停工期間探親的,探親期間工資仍按本人計時標準工資發給。在探親期間的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等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