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生產勞動的過程中或在與工作有密切聯系的經濟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以及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死亡,勞動者或其供養親屬能夠從國家和社會得到物質補償和醫療救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又可稱之為職業傷害保險。
二、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外來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實施辦法》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管理按《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中符合配置輔助器具條件,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按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支付。
上述工傷人員按照《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后傷情發生變化的,不再作工傷復發確認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其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實施辦法》和滬勞保福發(2004)38號文件執行。
三、工傷認定申請有沒有時效限制?
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有效時限。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本市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按下列規定執行:
1.2004年1月1日起發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超出30日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等無正當理由超過1年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2.2004年1月1日前發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目前不受時效限制,今后國家或者本市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我今年4月在車間修機器時受傷。在我工傷醫療期間,廠里把我工傷醫療期的工資按病假處理。我問廠里這種做法有依據嗎?請問本是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后,在接受工傷治療的停工留薪其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這里所指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可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按病假工資標準計發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是不對的。
五、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發放標準按該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確定。停工留薪期內發放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實施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制定的傷殘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工傷人員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確定?
停工留薪是指從業人員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搶救和治療的時間。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工商人員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此期限內停工留薪的時間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確定。工傷治愈或傷情穩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停工留薪期終止。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停工留薪期開以適度延長并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個月,但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
七、《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具體如何解釋?
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后,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這里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可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工資收入按統計口徑)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八、今年1至6月份,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的工傷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市政府制定的《實施辦法》在6月底頒布,7月1日起實施,考慮到部分用人單位因為對政策規定不夠了解,在實施辦法正式頒布前,未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此市勞動保障局明確,今年1至6月份發生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視作正常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用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九、2004年1月1日起到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待遇如何兌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4年7月1日起征收工傷保險費,但2004年1月1日起到辦法實施之前,符合辦法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工傷待遇應當按照辦法規定予以追溯。
十、工傷保險制度實施以后,老工傷人員如何處理?
答: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在未納入工傷保險之前,老工傷人員的有關工傷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辦法執行。
十一、本市對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國務院《條例》已經規定了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標準,本市在貫徹實施時為簡化操作并與國家規定保持一致,規定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等,按照工傷人員發生工傷前一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和不同的致殘等級支付。另外,為了保證低工資收人群的待遇水平,本市又規定,對于本人繳費工次低于上年度全市月職工平均工資的,統一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提高了低工資收人群的工傷保險待遇水平。
十二、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答: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發生事故傷害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十三、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答: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十四、上下班途中遇車禍能算工傷嗎?
答:《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7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上下班途中、工作期間、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意外傷害等七種情形將明確納入工傷保險范疇。但由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是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因此上海的施行時間可追溯到今年1月1日,1月1日后發生的工傷事故,都適用該《辦法》。
工傷保險制度覆蓋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已經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協保人員和非正規就業人員也將被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
《辦法》規定凡工傷保險享受的基數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即每月1847元),一律按社會平均工資計發,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并將情況公示,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七種屬于工傷的情形:
1、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2、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4、工傷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5、患職業病;6、工傷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等三種情形也視同為工傷。
十五、工傷醫療期待遇該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