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企業、(包括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營企業和城鎮街道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領導應負責在本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規定》和本辦法,明確本單位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及所從事職業的特點,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革、設備更新以及采取無害作業等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第六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和工作崗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滿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有痛經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單位負責人批準,給假一天,工資照發。
第九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正常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對懷孕和哺乳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
第十條 孕婦在勞動時間內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所用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產后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前假不足十五天的,與產后假合并使用。產假四十二天。
對無生育指標或避孕失敗而懷孕的女職工,為達到計劃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產措施的,應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每班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第十四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女職工少的單位,可聯辦幼托設施。
第十五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