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昨日審議通過了《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明年1月1日將正式施行。
單位招工不得歧視女性
《條例》加強了對企業女職工的勞動權利、勞動安全與身心健康的特殊保護。《條例》對女職工職業病防治、“四期”保護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條例》強調,用人單位在招工和裁員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視女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勞動權利,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納入企業集體合同,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每兩年至少一次婦檢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常見疾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本人。
“三期”未滿合同自動延續
《條例》規定,女職工在孕婦、產期、哺乳期(指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止)內,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哺乳期勞動強度有限定
《條例》規定,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其他勞動。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安排其適當的工間休息。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正在從事的,應當予以調整。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或者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休息或者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
女職工可申請產前假
《條例》規定,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同時,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貼60%的標準支付,并不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