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意識培訓心得體會1
當下中國法學界并沒有對法治作出統一的定義。以其常見用法分析,法治應被看作是社會控制的一種模式,即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進行治理以求社會達到理想狀態的一種模式。中國需要實現法治,是因為在現代社會中法治較之其它社會控制模式有明顯的優越性。在法治發展的時代,保密工作也需要法治化,以作為其運作模式變革和達至現代化的基礎。
認為“只要教育好干部就能做好保密工作”的原因。
首先,源于根植于心的政治文化。我們是一個創造了偉大文明的民族,這種光榮即使不復見于社會,也必有精髓存于人心。“德政”而非“強權”是傳統社會維持正統和秩序的基本準則,也是深植于中國社會的政治文化意識。中國的傳統政體力圖以道德的正義使公眾臣服,權威的源泉是道德而非法律。在自給自足的傳統社會里,“三綱五常”的抽象傳統道德原則幾乎足以維持秩序。從道德與法律制度的關系上看,西周時強調“明德慎罰”,漢朝時明確提出“德主刑輔”,唐朝時進一步表述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注重道德在任何時期均無可非議,但不能在今天已經變革了的社會中借此貶低其他途徑的地位,現代的行政管理只靠道德說教將完全無法運轉。反映在保密工作上也是如此,注重“靠得住”的干部,卻往往忽略真正靠得住的制度,結果是單位日常保密工作處在混亂的“自然狀態”中。
其次,根本不愿意進行制度化管理。如果說上面的原因還是出于真誠的相信,那么這條原因只是為了利益。不可否認,處在制度化管理中的人們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一是自由受到必要限制,如復印密件請務必通過審批;二是得按規定投入資源,如定期更新保密技術裝備。某些同志認為被制度約束既不自在又浪費時間,“依法治國,舉措而已”(《韓非子有度》),何必那么認真。某些同志認為為保密工作投入人力、物力是短期看不到效果的,不投入似乎也不易暴露出問題。我曾經接到過一個工作非常認真的保密員的求助電話,她需要立即取出一份文件,但該單位古董級的保密柜卻無論如何也打不開了,她說話的語調如同一個駕駛破車在沙漠中拋錨的無助女人。對于所有熱愛自己崗位的同志來說,這真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怎樣才能實現法治化。
其一,必須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說:“法治應包含雙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恐怕沒有什么比一部必須遵行的惡法更可怕,也沒有什么比高喊著依法卻發現根本無法可依更可笑。健全良好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社會的前提。但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卻發現了1960年沿用至今的防暑條例、火車撞死人最多賠償300元的《暫行規定》。當然,還有本來就很低而在毒奶粉事件之后改成世界最低的生牛乳國標,真可謂人類發展史上的一大奇葩。保密法的《實施條例》遲遲未能出臺給保密工作造成諸多不便,很多系統連定密范圍也沒有。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凝結人類智慧的勞動,我們由衷地盼望:保密法律制度可以更具體系性,立法工作可以更專業。惟其如此,民眾才能從推進法治的過程中受益,并對法律制度建立起信任。
其二,注重培育制度權威。樹立法律制度的權威是法治的集中體現。法律制度在與道德、政策等同時發揮調整作用時,法律制度應處于主要地位,且這種地位應被普遍認可。如果我們站在權威的來源這一視角之上,則至少可以看到三種類型的權威,即來源于信仰的權威、來源于傳統的權威和來源于理性的權威。制度力所能及的是形成后兩種權威。只有在公正得到踐行,執法死角得以清理,使被管理者感知到違法的成本及守法用法的必要性等,民眾才會理性地認同法律制度的權威。在此基礎上運行,最終確定形成傳統,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圍內,就產生了教化性的來源于傳統的權威。目前,形成保密法律制度的權威除上述立法技術的改善之外,應當著重于“兩個落實”。一是《保密法》“結果論”變為“行為論”的落實。應當在《實施條例》及有關配套文件中切實對調查、處理的流程、方式作出具體規定。一改過去某些單位僥幸不出事則任意作為,出了泄密事件連稱運氣不佳的狀況。二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機關權責的落實。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執法機關需要履行相應職責,一方面是執法隊伍的建設問題亟待解決,尤其是區、縣級市的保密執法隊伍在規格、人員、經費上的保障力度必須加大。另一方面是執法的管轄、程序、文書、審批權限等需要進一步加以確定,以使保密執法工作更加正規、完善。誠如貝卡利亞所言,威懾力不是來自嚴酷性而是來自必定性,只有實現有案必查、有錯必究、該處分的立即處分、該移送司法機關的必須移送,才能真正樹立保密執法的權威。
其三,制度真正限制權力。法治國家的建設史幾乎可以看作一部權力的有效規置史。而權力過度膨脹、欠缺監督制約,則是當今中國公權機關飽受詬病的重要原因。這個問題在保密工作中也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盡管不斷強調,但在檢查中依然發現某些單位的定密審批表依據一欄上赫然寫著“某某局長認為應當定密”,用木加玻璃制的文件柜儲存密件的單位表示“密件太多,領導讓這樣放的”。需要強調的是,法律制度不但會限制人,也會保護人,能夠保證一項工作嚴格按標準運行,盡量降低出現紕漏的可能性。即使是從純經濟學的角度看,遵紀守法也是一種對社會、對守法者都有益的行為。
保密意識培訓心得體會2
當前,涉密人員流動增多;參與各種交流的機會增多,面臨的復雜情況和誘惑也相應增多,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進一步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是一個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
我國涉密人員管理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由于當時整個社會基本處于封閉、半封閉狀態,社會、單位和組織對人的管理、控制能力很強,所以在當時形成并延續至今的涉密人員管理體制一直是松散型的,基本上是靠人的自覺性。面對涉密人員管理出現的新問題,各地各部門普遍感到管理難度越來越大,有些問題自己難以解決。
一是缺乏統一規范的法規制度,特別是在涉密人員的“人口”和量的限制上,以及控制,核心涉密人員流動方面,缺乏統一、明確、具體的要求。各地各單位的制度規定缺少權威性,也很難完全落實。
二是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目前涉密人員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我們對涉密人員特別是重點涉密人員提出了很多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們的正當權利受到影響,但是沒有必要的補償和獎勵措施。
三是缺乏統一協調,有些工作很難開展。例如,涉密人員調動、安排是組織人事部門的事,保密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有關情況,對重點涉密人員上崗、離崗前進行保密教育很難落實。
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必須根據“人才流動是原則,禁止流動是例外”的精神,積極研究探討加強管理的新思路、新辦法。
1、壓縮涉密人員范圍,著重管好重點涉密人員。
加強新形勢下涉密人員的管理,不再簡單地在“限制流動”上做文章,應轉變思路,借鑒發達國家通行的“知悉原則”和一些地方好的做法,確定因工作需要接觸國家秘密的原則,大幅度壓縮涉密人員。目前,可以先從限制知密范圍、知密程度人手,結合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確定和管理工作,對重點涉密人員,集中力量管精、管好。同時,正確分析重點涉密人員在崗位交流、個人發展、經濟利益等各方面的特點,積極探討與我國現行的干部體制、工資體制及各種獎懲機制掛鉤的激勵措施。
2、制定統一的法規、制度,推動涉密人員管理向法治化管理的模式轉變。
應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制定統一的涉密人員管理辦法二或制定幾個相應的法規制度,對以下幾方面進行規范:一是制定統一的涉密人員審查標準和程序,審查標準應盡量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應明確有哪些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涉密人員,符合哪些條件的人可以取得何種密級的涉密資格,涉密人員審查必須遵循哪些程序等。在此基礎上,全面推行重點涉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二是制定涉密人員流動管理制度。應制定和完善有關制度,允許、支持和規范涉密人員的正常流動。比如,可以制定脫密期制度,根據涉密程度的不同設定不同的脫密期,只要是過了脫密期的正常流動,就可以照章辦事。同時,應就核心涉密人員的無序流動作出明確限制。三是通過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規的形式,賦予保密部門必要的職權,使保密部門能及時掌握有關情況,協調有關部門,抓好各項管理措施的落實。
3、加強教育培訓工作:
采取多種形式分層次進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涉密人員的保密觀念和信息化條件下防范竊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