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警各項部署要求。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從嚴治警心得體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篇一:從嚴治警心得體會】
要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確保公安隊伍始終服務人民。人民警察來自人民、心系人民、植根人民,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機關的優良傳統。服務人民,就要堅持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以人民期盼為念、為人民利益而戰,以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標準,真正踐行“人民公安為人民”的錚錚誓言,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要把公平正義作為永恒價值追求,確保公安隊伍始終執法公正。執法公正,是公安機關的價值追求,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取向,是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全國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要牢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著眼建設法治公安目標,持續深化、大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尤其是執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升公安隊伍的執法能力和水平。
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確保公安隊伍始終紀律嚴明。公安隊伍是黨絕對領導下的武裝性質的紀律部隊,紀律嚴明是公安隊伍保持凝聚力、戰斗力的根本保障。紀律嚴明,就要堅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部署要求,毫不動搖堅持從嚴治警方針,把紀律和規矩立起來、挺到前面去,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在全警形成干事創業、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氛圍,用鐵的紀律打造鐵一般的過硬公安隊伍。
【篇二:從嚴治警心得體會】
為進一步促進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職,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省出臺《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明確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故意或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的責任追究范圍。
眾所周知,警察是依照國家法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衛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群體,理應受到特別的敬畏。我國1995年就提出“從優待警”這一概念,也符合警察這一職業特征。警察的工作十分繁忙,且充滿危險性,屬于高危職業,人民警察受的苦、遭的罪人盡皆知,民眾也對警察十分理解和尊重。然而,“從優”這么多年以來,實踐中還是暴露了不少問題,需要與時俱進地加以改革,而本次湖北出臺的《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就引起了公眾特別的矚目。因為這意味著,如果警察在執法中存在失范行為。或者,如果警察執法中犯了錯誤,就將被追究責任。
湖北這個“辦法”規定得很詳細,從不使用執法儀,到違反管轄權越位受理案件,從插手經濟糾紛,到違反程序執法等,從八個方面,詳細列明了86類民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不但包括對領導責任的追究,還包括在考核、定級、晉職、晉銜等方面所受到的影響。這表明,湖北在從嚴治警方面走在了前列,也彰顯了湖北“從嚴治警”的堅定決心。而實際上,“從嚴治警”就是“從優待警”,只有從嚴治警,才能體現出對警察的真正“優待”。
此外,湖北公安廳出臺的這個“辦法”,不同于籠統而輕描淡寫的文件,而是對出現執法錯誤或違法違規的警察給予真正的糾錯懲罰。這就是在集中解決公安執法和內部管理中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就是秉持對各類違紀違法問題堅持“零容忍”的態度,這對群眾來說,他們當然舉雙手歡迎。“從嚴治警”這個信號,顯然傳遞得越來越清晰了,這對保障依法治警,依法治國,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如果充分落實這個“決定”,實行從嚴治警,就可以有效地規范警察權的使用,最大限度地限制個別警察的惡意而為。事實上,從嚴治警就是對警察最好的保護。公正執法,陽光執法,就不需要去糾錯,也就不必靠“辦法”來約束。有了“辦法”,更可以有效解除警察的后顧之憂,最大限度地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因此,對多數警察來說,勢必會受到擁護。
警察權的行使,對公民權有著巨大影響。警察行使權力得當,自然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如果使用不當,就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甚至嚴重損害。正是源于權力的天性,才用這個“辦法”把警察的不正當權力關進牢籠里,才能使執法公正,才能讓群眾放心。從嚴治警,也可視為從優待警的必要條件;“從嚴”也是“優待”的另一種涵義。而無論是“從嚴”還是“優待”,都該被視為一種責任。對警察的約束,也就是對公權的約束。科學而有效地約束權力,無論如何都會受到群眾的贊許,這也是管理上的與時俱進。
由此,管理上的制度約束強于任何臨時的無章可尋。對警察行使權力的規范和約束,就該像湖北省這樣,不怕麻煩,也不模糊其辭,而是有據可查,有章可循。當然,“辦法”從紙面到實際操作究竟如何,還有待觀察。而無論如何,“辦法”的出臺就是一個執法與守法“雙贏”的好舉措。期待該“辦法”能在今后起到規范執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