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著郵件心得體會
“無著郵件”是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即找不到收發信主人的郵件。一般人可能認為郵局碰到這種郵件扔掉就算了,其實對無著郵件,郵政規章有著一整套十分人性化的處理方法。
筆者愛好集郵,除收集郵票外,也收集與郵政相關的郵品,這里也包括“無著郵件”。
這是一封普通的平信,由江蘇蘇州寄往蘇北邗江縣八里公社柴?大隊王莊生產隊,收件人龐桂英,信封背面貼“普18”8分郵票一枚,郵票銷戳為“江蘇蘇州 收8”郵戳,字釘顯示日期是“1980.5.12.17”,此封第二天便到達了目的地,戳也很清晰“江蘇邗江 八里(代)1980.5.13.11”。但投遞員未能找到收件人,于是貼上改退批條,換了一條線路由另一投遞員再投。但是仍然沒有結果,于是在第二張改退批條上一位姓王的經手人寫了“八里柴?王莊查無此人”,批注“退原處”三字,蓋戳日期為“1980.5.22.11”。(信件每經過一個處理過程都要蓋戳) 此信在蘇北轉了一圈又回到蘇州,第二次蓋上了蘇州郵戳,但這次是作為到達戳,日期“1980.5.23.9”,本來這封信退回寄信人就可以了,然而麻煩的是寄信人地址姓名欄內只寫了“ 蘇州龍興橋”五個字,因此無法退回,這樣就成了一封“死信”。由經手人浦躍明(簽名)和主管人俞和根(私章)判定為“無著郵件”,蘇州3支局郵戳日期已是5月30日(按規定,無著郵件每月兩次送省局,可能是月中和月末)。于是此信送到江蘇南京省局,因為按規定蘇州局無權處理無著郵件。也就是不可以開拆更不可以丟棄信件。而在省局有一個專門處理無著郵件的“無著郵件處”,這機構才有權開啟私人信件,并規定必須有兩人同時在場開拆,拆封前應檢查原件有無破損和開拆過的痕跡,因為在郵件內可能會有重要物品。按郵政規章開拆信件,其目的是為了從信封內查找寄(收)信人的線索,即還要作最后的努力。結果在信文中找出寄件人工作單位為蘇州市電加工機床研究所,落款人為鳳英。于是此信用無著郵件專用的“郵1416號”封口紙重新粘貼封口,重封人陳奇良、主管人張星照,在上面蓋私章,說明每一環節都明確責任人,再用下月牙為“無著郵件”的郵戳騎縫蓋日戳,日期為6月2日,信封正面貼上較大型的無著郵件批條“郵1415”,郵戳與重封紙上相同,此戳上月牙只有“江蘇”兩字,沒有城市名,說明是省級郵政管理局處理的。在此批條上收件人名址欄內寫上了“蘇州市電加工機床研究所,姓名×鳳英(家住龍興橋)。批條下面說明欄印著:“本件因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經按章開拆,找出上述地址,現特重封寄上。今后書寫郵件封面時,務請將收件人和寄件人地址姓名詳細寫明” 此信從南京又回到了蘇州,第三次蓋上了蘇州5(支)日戳,日期是1980年6月3日。經過二十多天的忙碌,最后此信終于又回到了原寄件人手中。
這是一件處理規范的無著郵件,經多次處理,信封已顯得十分陳舊,但很完整,信封正面,無著郵件的大型批條伴著好幾張改退批條;封的背面,眾多的郵戳圍繞著唯一的一張8分郵票,從中使人深深感到郵政規章的健全和各級郵政人員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
【2】無著郵件心得體會
國家郵政局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新實施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前,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執行的是《郵件處理規則》。與此相比,《辦法》對“無法投遞”范圍規定得更加詳細,對“無法退回”范圍也做了嚴格限制。
國家郵政局普遍服務司司長王國棟介紹,《辦法》明確規定,界定郵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八種:收件人地址書寫不詳或者錯誤;原書地址無該收件人;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收件人是已經撤銷的單位,且無代收單位或個人;收件人死亡,且無承繼人或代收人;收件人拒收郵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郵件保管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以及其他原因導致郵件無法投遞。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而無法投遞郵件若兼有寄件人地址不詳、寄件人聲明拋棄、郵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絕支付有關費用、郵件保管期滿寄件人仍未領取四種情形之一,則可作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
按照《辦法》規定,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對經過確認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按照時間順序予以分類登記,并安排專門的場地保管。保管期限分別為:平常信件和給據國際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個月;平常印刷品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十日;給據國內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個月且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其他給據國內郵件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其他給據國際郵件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百八十日。對于不宜長期保存或發生泄漏造成污染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省級郵政企業在登記注明后可視實際情況處理。
省級郵政企業確認超過保管期限又無人認領的信件,由省級郵政企業委托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在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銷毀。
對確認超過保管期限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應當由省級郵政企業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拆處理,逐項登記處理情況。
對從這類郵件中開拆出的人民幣現金、金銀飾品等各類可變賣物品,應交當地相關部門收購(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和應付郵資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