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學習體會
新修訂的《巡視條例》充分吸納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實踐的創新成果,對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對象范圍、方式方法、工作權限、紀檢工作的要求都做了規范,為巡視工作提供了可依之法、可循之規。
巡視工作條例頒布實施,對全面從嚴治黨、依法依規治黨,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巡視條例》體現了“四新”。貫穿了新思想,《巡視條例》是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巡視工作精神和要求,做好新時期巡視工作的根本遵循。體現了新成果,通過黨內法規的形式將巡視工作的方法、經驗固定下來,是加強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確保巡視工作力度范圍更大、聚焦更準、方式更靈活。完善了新機制,《巡視條例》要求執行黨委定期研究制度、請示報告制度等,進一步強化“兩個責任”的落實。提出了新要求,強調發現問題、成果運用和整改落實的責任,杜絕“巡而不視”的敷衍,“視而不見”的縱容,“見而不報”的包庇。
《巡視條例》是完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的重要一環。黨內監督作為執政黨建設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中國共產黨一刻也沒有放松過。從制度建設的角度,也是在不斷完善。從現代政治發展角度以及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角度來看,黨內監督要想得到真正的落實,第一,要有重點性的突破,即在哪些重要領域我們能夠獲得突破性的進展;第二,要有階段性的強調,即在某一個階段我們要做什么、解決什么問題等等。黨內監督,重在制度。現在黨內制度是越來越多,但是制度落實的效果不佳,原因主要是制度本身的問題,即制度是否科學的問題,包括制度短板、制度脫節、制度博弈、制度空轉這四個方面。現代制度分析理論認為,完整意義上的制度,不僅包括規則條文,還包括落實這些條文的體制與機制,以及對這些條文理解認同方面的觀念與意識。黨內監督這一制度安排,至少應該包括基本制度規范的設計、組織實施體制的配套和觀念意識的培育等內容。
實踐告訴我們,采用自我監督方式,并不能阻止權力的濫用。自我監督僅僅是一種自我修養和自我克制的道德行為,其效果與個人的思想修養息息相關,思想水平較差的人,是最需要監督的,因而僅僅依靠自我監督是遠遠不夠的。所以,監督工作不能以被監督者自覺自愿為前提,不管被監督者是否自覺自愿都必須接受監督,違反了就要受到紀律懲處,自律與他律要有機結合。現行黨內監督體制存在著問題:由于受行政地域管轄的影響,上級監督機構,實際上是無法及時全面了解下級監督客體的具體情況,搞不清楚,也就很難對下級機構實行有效的監督。監督機構由于受同級黨委或行政首長的領導,也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督。完善我們黨內監督體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制度設計,就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應該說,這個條例被認為是加強黨內監督,推進制度化、規范化的一個新起點。
黨的新巡視工作條例學習心得體會
中國共產黨不斷探索完善對權力監督的有效形式,推出了新的黨內巡視制度,受到全黨、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我國古代的巡視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中央對地方官員的監察,成為歷朝歷代皇室對各級官僚實施監督的一項主要制度,積累了諸多歷史經驗,為我們今天制定巡視條例提供參考依據。
一是獨立性。戰國時期商鞅認為只有確立利益相異的鉗制關系,才能使監督真正發揮作用。主要體現在巡視官長期流動,不常駐一地,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只對皇帝一人負責,不受其他部門干擾,便于獨立行使職權。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加強了巡視工作的獨立性。
二是權限性。宋代御史掌握“肅正紀鋼,糾劾不法,自朝廷至州縣,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彈奏”的職權。明朝巡按御史出巡,對違法失職的地方官員,五品以上參劾,由朝廷裁決,六品及其以下官員,可“就便拿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于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工作方式,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
三是問責性。宋代派監司出巡,為防止監司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老百姓勒索錢財,因而對監司出巡制訂了種種約法,如不得在州縣住過三日,隨從不得超過規定人數,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州縣打白條借錢,等等。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規定“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強化了巡視工作的問責性。
四是制度性。漢武帝時期制定的《六條察郡之法》(又稱《六條問事》),是有內容可查的首部地方性監察法規,其操作性和針對性之強,表現出了高超的立法水平。到明朝時,巡按御史從選派、點差、職責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一系列環節都做到了制度化、法律化。中國共產黨新的巡查條例寫入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制度的一系列新舉措,包括巡視組長一次一授權、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等。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更加具有制度性。
五是成果性。如果巡視發現不了問題,或發現問題后得不到解決,那么,巡視制度就形同虛設。明代御史巡按各地,由都御史依據巡按通例考察核實,對于失職違法,處置失宜,用心酷刻,或擅作威福等情事,指實參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強調問責和追責。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如果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將被追責,增強了巡視工作的成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