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一:為民生立法——《學習侵權責任法》有感
最近單位安排,有機會到西安參加《侵權責任法》培訓,有幸聆聽西北大學楊麗珍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學車輝教授的講座,教授們淵博的學識、精益求精的治學態度,精彩的演講口才確實令我等折服,誰說西北法學界無名師,純屬抹黑大西北嘛。西安之行,深感受益頗豐!
我的感覺,近年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逐漸跳出了利益博弈的怪圈,開始了超脫利益立法,更多的去關注民意、體現民意、最大限度的維護民意,一句話,為民生立法,為生民立法!這是中國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中國的進步,在立法層面的!
中國民法典之行,年代久遠,道路曲折。李鵬任委員長時,曾豪言任內出臺,結果未能如愿,非其不愿,是時機不成熟。隨著《侵權責任法》的施行,如今準備工作已經就緒,令多少法律人望眼欲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呼之欲出!總則除外,第一篇物權篇,《物權法》已經施行;第二篇債權篇,《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已經施行;第三篇親屬篇,《婚姻家庭法》已經施行多年;第四篇繼承篇,《繼承法》也已經施行多年。
施行已久的不說,近年來頒布的《物權法》突破重重阻力,確立了私人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在中國,在立法領域這是破天荒的制度設計。
2010年7月1日實行的《侵權責任法》作為法治社會構建背景下出臺的一部普遍維權的重要法律,它著重解決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而有矛盾突出的個方面問題,充分保障民權。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完善:1、確定了新出現的侵權類型:如網絡侵權、過度醫療等。2、為了應對現代社會侵權類型層出不窮的實際,將民事權利之外的其他合法權益納入保護范圍。3、以侵權責任替代侵權行為,更多侵權領域引入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強調舉證責任的導致,加強侵權方的舉證責任。
值得一提的幾個亮點:改醫療事故責任為醫療損害責任,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醫療機構構成事故才承擔責任的規定,明確醫療機構對患者造成損害就得承擔責任。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明確規定了高樓墜物的可能加害人的責任。這些都為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提供了盡可能多的救濟可能!
心得二:學習侵權責任心得體會
昨天和今天,是中國民法學界的兩大絕頂高手精彩演講的精彩演出。昨天上午,楊立新教授主講醫療損害和機動車損害問題,今天上午,是張新寶教授主講侵權主體和產品責任的問題。兩人仿佛兩個門派的掌門人,觀點之間既對立又統一,但相得益彰,共同碰出了民法思想耀眼的火花。
昨天下午出場的北京龐標律師的出場,精彩處絲毫不亞于各位大家,看來北京律師確有過人之處。佩服!
通過此次培訓,感覺對以前經常用到但常常忽視的一些概念和原則有了新的思考。
一、關于責任。
龐標律師說,侵權責任法中關于責任的種類,非常多,他有心做一個序譜,并作出相應的定義和概念。我沒有他的水平和理論,現將該法出現的有關責任的表述一一列出,以備需要時使用。
1、侵權責任;2、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3、責任主體;4、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以及物價損害責任;5、責任構成、責任方式;6、連帶責任;7、監護責任;8、相應的責任和平均的賠償責任(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9、補償責任;10、適當責任(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11、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關于告知、通知和知道
在《侵權責任法》里,告知和通知是非常重要的。
1、關于告知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兩個條款都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對這種告知義務,有專家說,這個告知義務的提出和有關條款的設置,主要是基于對患者知情權和自我決定權的尊重。對專家的評說,應該認為代表了一定價值取向,但有律師提出,如果患者或則其近親屬不同意采取醫療措施,而醫院又擔心因沒有法律實際授權而不敢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時,如一旦導致病患死亡,法律將何以應對?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今后哪個醫療機構敢積極救治危急病患?告知,雖然法律規定了這個義務,但由于醫療機構擁有足夠的信息和技術,因此,這種告知中是否存在類似的技術性告知,程序性告知,還是規避型告知的問題,需要在思考。
2、關于通知
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侵權是這次民事侵權立法中的一個以前從未有過的規定,因此,對于本法中的這個通知,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美國《千禧年數據版權法案》(DMCA法案)對通知有明確的要求:第一:載明通知者的身份和聯系方式;第二:指出侵權行為的網頁在何處?第三:提出侵權的理由并須作出簡單說明。網絡侵權的維權,看來要從通知這一步開始,所謂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知,這個術語雖然簡單,但要做好還不一定容易。
3、關于知道
以前我們在做訴訟案件時,常會說“應當知道”,但現在出現了一個新名詞“知道”,既不是明知,也不是應當知道,而是不左不右的“知道”。
本法第三十六第二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在這兩個法條中,有知道和明知兩個專業術語。對這兩個詞應如何理解,值得思考。但顯然明知對一種確定,而知道只能理解為一種“灰色”,作為權利人必須舉證證明才行。這個詞值得考慮。
三、關于管理責任、組織責任和安保義務的問題
現在的活動特別多,比如大型集會、廟會,小的如自駕游和驢友之約,但好玩歸好玩,出了事就不好玩了。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使我們不得不對組織的活動中的管理責任和組織責任問題引起思考。如果組織者和管理者沒有盡到起碼的安保義務,如一旦出事,如何收場?
四、產品責任中的合理危險和不合理危險
學者就是學者,對于產品責任中的缺陷,他們的理解是具有不合理危險的就是產品的缺陷。同時,他們也提出:既然有不合理危險,那么就應該有合理性危險。他們說的對啊!有正就有反,任何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嗎?比如我們抽煙,煙有危害生命健康的尼古丁,這個能算是產品缺陷嗎?美國不是有一個煙民打官司獲得了天價賠償嗎?那么,我們應如何理解這個產品缺陷并在今后的訴訟案件中合理地運用這個概念呢?這個恐怕也是需要我們再好好思考的。
五、關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和運用
以前我們理解的不可抗力同現在《侵權責任法》中的有關免責事由是有相當距離的,不是完全劃等號的。今后我們在幫當事人草擬《勞動合同》、《用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合同性文件中,必須要結合《侵權責任法》中的有關免責條款的規定,對不可抗力的使用給予重新考量,否則,我們理解的不可抗力將有可能因不符法律的規定而不能成為免責的抗辯事由。如果我們哪位倒霉律師在做非訴訟代理工作時遇到這樣的情況,那將會是災難性的。
四天的培訓工作,一眨眼就結束了。按照會議負責人最后總結時所說的,此次培訓班,體現了“團結、緊張、嚴肅、活潑”八個字精神,也促進了律師與全國律師協會的感情,會議完全成功。
作為第二次參加全國性業務培訓的我來說,收獲頗豐、受益匪淺。通過此次會議,我感覺到了差距,也察覺到了機會。還是那句話: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好好學、好好干,律師事業,大有希望、大有前途!
心得三:學習《侵權責任法》的認識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已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該法的主要適用者,在法律實施前的這一預備期內,每一名法官都應加強學習,以便更好地掌握、適用這部重要法律。下面就學習《侵權責任法》談幾點體會。
一、《侵權責任法》的法律地位及重要作用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我們都知道《合同法》、《物權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單從這方面看,該法容易被認為是單行法或者是特別法。但是不能這樣簡單地看問題。《侵權責任法》為《中國民法》草案的九編之一,該草案于2002年12月13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有1209條,10余萬字。由于內容復雜,各方面爭議較多,故決定采取分編審議的方式,成熟一編,通過一編。《侵權責任法》作為《中國民法》的重要支架性法律之一,雖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審議通過,這是由《中國民法》立法的特殊性、復雜性決定的,它依然是我國民事侵權領域的基本法律。
《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1、該法的通過意味著中國向形成民法典又邁進了重要的一步。《中國民法》草案共九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侵權責任法》的頒布,意味著離最終形成民法典已為時不遠。2、“無救濟則無權利”,該法擴大了民事權益的保護范圍,拓展了救濟空間和渠道,為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專利權、繼承權等一系列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提供了全方位保護。其中許多內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確規定,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3、結束了以往法律規定中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較為分散,審判機關在法律適用上無所適從的被動局面。
二、《侵權責任法》的亮點熱點問題及與以往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上的不同
(一)關于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責任,廣泛地出現在侵權責任法的條文中。關于連帶責任與以往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也有明顯的不同,應首先提出,連帶責任必須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作為依據,除此之外,法官不能為當事人設定連帶責任。
這里應特別關注第十三條與以往的規定明顯不同。關于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可否分別起訴,是一個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頗有爭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過程中,為避免重復訴訟、降低司法成本,該司法解釋在第五條最終采納了民事訴訟法學者關于共同侵權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的觀點,規定賠償權利人僅就部分共同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起訴的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以上實務立場是否與《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相沖突值得探討。最高法院如何針對此做出司法解釋讓我們拭目以待。
(二)關于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這是綱領性條款
1、最明顯的特點是取消了“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理論和實踐意義十分重大,對我國原有的立法進行了徹底變革。因為被撫養人生活費已包涵在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之中,不應再重復計算。隨著《侵權責任法》本條的出臺,意味著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已經被廢止。那么,審判實踐中如何計算,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侵權責任法》實施前,我們可繼續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立法機關或最高人民法院有足夠的時間出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
審判實踐中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從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折出呢?如果侵權人已經賠償了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只能要求就該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進行折分,無權向侵權人主張。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權人怠于行使該賠償請求權。被撫養人則有權訴請被侵權人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將來的司法解釋也會就此作出規定。
2、關于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問題。爭議由來已久,無非是一種觀點認為是財產損失賠償,一種觀點認為是精神損失賠償,最高法院一直主張為精神損失賠償。最高法院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定位于精神撫慰金。《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這是我國立法首次對二金的性質作出規定,即財產損失賠償。最高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與《國家賠償法》相適應,將二金的性質又規定為財產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但《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并未廢止,一時顯得很混亂,很不嚴肅。好在有“以前司法解釋與此解釋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才解決了審判實踐中的無所適從問題。
就本法而言,“二金”的性質應當定位在財產賠償上,屬于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收入減少的損失賠償。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與精神損害賠償從立法條文安排中,可以看出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的財產責任后,還存在著精神損害的,權利人有權就精神損害賠償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三)關于十七條確立的同命同價的賠償原則,體現了權利的平等,生命的尊嚴,有望部分實現同命同價
近幾年,關于要求同票同權、同命同價、同工同酬的呼聲很高,這一條正是適應這一社會要求而產生的。但是“同命同價”是有條件的,即“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另外“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規定的還很原則,沒有具體規定一個標準,有待于有權機關做出進一步解釋。
(四)關于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授權條款”
從條文內容看,在審理具體案件的操作上分為三個步驟,只有在前兩種方法均無法得出結論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官自由裁量權進行確認,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實踐中如何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需要去規范和確定適當的標準,都是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但應該堅持被侵權人所受損失等于或大于侵權人所得利益,而不能相反,否則只能會縱容侵權行為。
(五)關于第二十一條規定,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觀點,這條的出臺意味著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了
我國《民法通則》一般對侵權案件都是事后追責,而此后被害人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之時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行為。如果按照以往做法進入訴訟,一套程序走完后侵害行為也完成了,造成的損害會很大。此條作了規定,可以向法院請求先禁止侵害行為,以免造成更大傷害。梁教授在2010年1月9日在省會石家莊進行的《侵權責任法》公益講座時透露,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會進行修改,修改后會符合這一精神。有的專家認為,此條體現了侵權責任法是在“動態”地保護公民權利。
(六)關于第三十六條,此條被稱為“互聯網條款”,針對了“人肉搜索”等現象,對個人隱私權加以了保護,成為我國立法上一大進步
考慮到網絡信息爆炸的特點,不可能每一條信息都去審查,法律有關條款也充分體諒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后,如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不用承擔責任。
(七)關于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亮點最多
首先,隨著該法的施行,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作廢,醫療鑒定委員會將成為歷史,這是一個重大變化。判斷醫生是否有過錯,是否擔責,不再以構成醫療事故為條件。同時,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鑒定“二元化”和法律適用上的“二元化”問題。
其次,該法廢止了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這樣有助于避免過多的纏訟、“醫鬧”等現象對正常醫療秩序的干擾,有利于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五十四條)。那么法官如何認定醫患糾紛中醫院方的過錯呢?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對此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或違反了相關規定,即認定為有過錯。
再次,關于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措施”的規定,是對患者及其近親屬的知情同意權的補充,體現了對患者生命的關懷,填補了我國立法上的空白。北京孕婦李麗云死亡一案,2007年12月21日,年僅22歲的孕婦(懷孕九個月)李麗云因生命垂危,在自稱其丈夫的肖志軍的陪同下到北京市朝陽醫院就診。經過多方會診決定立即為李麗云進行剖腹產手術。而陪同的肖志軍卻無視醫生的百般勸說,堅決不同意實施剖腹手術,最終,醫院沒有進行手術,李麗云因搶救無效死亡。此案當時社會影響巨大,直接促生了此條規定的出臺,稱得上是影響中國法制進程的案件。與《侵權責任法》規定相適應,2010年3月1日衛生部最新出臺了《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對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措施進行了具體規定。
另外一個亮點就是,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藥品造成傷害患者可以向醫院索賠,這是一個好消息,意義重大。以往,有的生產廠商與醫院采購者互相串通,使不合格的藥品器械流入醫院,患者受到損害后,醫院就推脫說是生產廠商的責任,而這樣廠商往往在外地甚至是外國,這就增大了患者索賠的難度。如今,有了這條規定,患者就可以直接向醫院索賠。就此,有關專家樂觀地認為《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將使醫患關系進入一個新的時代,并能較好地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
三、審判實踐中適用《侵權責任法》應注意的問題
1、歸責原則以及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是不同類型侵權應承擔的責任,但都由三個要件組成,即過錯、損害、因果關系。《侵權責任法》沒有將違法單獨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是由過錯吸收了違法性。如一名六歲的小孩將他人殺死,他的行為是有過錯的,但不能說是違法的。
以上三個構成要件中,歸責原則是侵權責任理論的核心問題。本法采用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二元歸責體系,將過錯原則作為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在環境污染、產品責任等糾紛中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將過錯推定責任作為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規定在過錯責任中。本法沒有將公平原則當成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是延續了《民法通則》的規定將公平原則作為一種侵權損害賠償的形態,規定在具體條款位置(如第二十四條)。
在過錯歸責原則下,過錯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一方即原告一方,受害人需要對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作為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具有特殊性。首先,原告應對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行為人要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則行為人要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的含義是原告完成證明責任后,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被告具有主觀過錯。隨后,舉證責任便轉換到了被告一方,這便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例如第十一章物體損害責任第八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在無過錯原則下,受害人一方(原告)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對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不負舉證責任。行為人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證明責任。主要包括,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或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有些特殊侵權中,行為人還有承擔因果關系不存在的舉證責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在無過錯原則中的典型反映。
2、學習適用《侵權責任法》應注意與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
如《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的《貫徹意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等。特別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此條規定了不同類型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該條規定與《侵權責任法》在舉證責任上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3、關于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這涉及到一個法律適用的規則問題。法律適用上有一個原則,即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同一個級別的法律規定不一致時,后法優于先法。《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特殊訴訟時效為一年。就侵權責任訴訟時效而言,《產品質量法》是特別法,《民法通則》是民事基本法、普通法,故產品質量責任的訴訟時效應適用《產品質量法》關于二年的規定。
心得四:侵權責任法學習心得
通過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感想頗多。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了本法。責任法列舉了11種侵權行為類型和準侵權行為類型。就幾個熱點問題,談幾點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討。
一、立法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規范,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不少案例。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侵權責任法》的一個亮點,表明我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二是什么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
二、人肉搜索可能構成違法
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目前盛行的網絡?人肉搜索?,也會造成侵權。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而民事權益則包括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權利。?人肉搜索?中,難免會涉及到當事人照片、閱歷等內容,其間不乏個人隱私,網絡公開之后又常為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
‘人肉搜索’等現象已經讓我們感到,網絡領域對于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提到了一個重要的議事日程。對網絡侵權進行規制,可以說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體現了立法的進步。?西昌學院法學副教授王明雯說。事實上,不僅是網絡侵權責任,還有更多保護個人隱私的提法也在這部法律中得到體現,諸如?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校園傷害,事故責任好區分
校園傷害時有發生,孩子在學校、幼兒園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區分責任,一直是學校家長關注的話題。《侵權責任法》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民事行為能力及幼兒園、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等不同情況,明確責任劃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來自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對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化解社會矛盾,減少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面對發生在身邊的侵權行為,學好、用好責任法,將使我們受益終生。
心得五:《侵權責任法》學習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通過醫院舉行的專人專門講座以及網上在線學習,我對該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則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理解,同時也有了一些自己的體會和看法。
《侵權責任法》與醫務工作者密切相關的有兩部分,即第五章《產品責任法》和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醫療糾紛的處理執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醫療機構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就得敗訴,就得賠償。為了避免風險,許多醫生看病首先考慮的是如何保存證據,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現了過度檢查和過度治療及推諉重癥患者的現象,造成了醫療環境的混亂和醫患關系緊張,使醫患矛盾日益激化。社會上甚至出現專門的醫鬧組織。《侵權責任法》則堅持的是過錯原則,也就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必須提供醫療行為有過錯才能獲得賠償,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醫院的壓力。這是對醫療機構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對醫務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醫務工作者在日常的診療活動中,必須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牢固樹立法治觀念,依法執業,要有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參與意識、平等意識,要樹立人本觀念、責任觀念,認真履行診療義務。比如說,過去藥品消費中的開大處方、開貴藥、開好藥、搭車開藥、重復用藥等不規范用藥行為只是存在著道德風險,但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些都是侵權行為,一旦患者起訴,醫生、護士和藥劑人員都有連帶責任。因此,這也就對藥學人員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大家在日常調配處方時必須嚴格審方,堅持“四查十對”的操作規程,并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品和綜合素質。
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我們必須認真學習和深刻理解《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責任部分的相關內容,加強自律,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防止一不小心陷入侵權的糾紛中,同時也找到為自己維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