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將于3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明確,將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引導當事人依法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對擾亂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近年來,“校鬧”事件時有發生,一些不理智的家長信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不僅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甚至干擾了社會正常秩序。昆明市就制定出臺了《昆明市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規范了學校安全相關工作,但投入不足、職責不夠明確、管理不夠規范、校鬧等諸多問題依然存在。
昆明市此次通過地方立法,明確規定學校應當承擔“依法承擔責任、行為有過錯承擔責任、行為無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等幾種責任情況,并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
《條例》明確,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經雙方自愿,可以書面申請教育主管行政部門調解,也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司法行政部門應指導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調處中心,依法開展調解工作。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生、教職工、事故處理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學生、教職工、事故處理人員人身自由;圍堵學校或者在學校及其周邊喧鬧、拉條幅、散發傳單、張貼大字報;侵占、破壞學校校舍、場地、設施設備及其他擾亂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