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改進評價方式方法:
關于評價方式,要通過直接考查學生群體的發展情況評價學校的教育質量。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注重全面客觀地收集信息,根據數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改變過去主要依靠經驗和觀察進行評價的做法。將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注重考查學生進步的程度和學校的努力程度,改變單純強調結果不關注發展變化的做法。將內部評價與外部評價相結合,注重促進學校建立質量內控機制,改變過于依賴外部評價而忽視自我診斷、自我改進的做法。注重發揮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外部評價機制。
關于評價方法,主要通過測試和問卷調查等方法進行評價,輔之以必要的現場觀察、個別訪談、資料查閱等。測試和調查都要面向學生群體采取科學抽樣的辦法實施,不針對學生個體,不得組織面向全體學生的縣級及以上統考統測,避免加重學校和學生負擔。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學生成長記錄、學業水平考試、基礎教育質量監測等成果,以及教育質量監測和評價機構的評價工具。要科學設計評價流程,有序開展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