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教辦,城區教辦,各中小學(幼兒園),局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以下簡稱義務段)學校招生入學行為,全面促進義務教育公平、均衡、優質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省市有關義務段學校招生的文件精神和我市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義務段學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為依據,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好每一所學校為目標,以構建面向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辦學行為為原則,依法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堅持義務教育分級辦學、屬地管理原則。義務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統一出臺政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安排,各學校負責具體實施。
2.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的“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的要求和“住、戶一致”優先原則,新生入學按施教區相對就近免試入學。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與父母戶籍、家庭住房(以房產證為依據認定)三者一致,由施教區學校(由當地教辦確定,下同)招生入學。不安排非正常跨學區招生。
3.堅持義務教育公共服務全覆蓋原則。按照《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文件(國發〔2006〕5號)“兩個為主”的規定,各地教辦要切實保障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人口適齡兒童、少年同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要通過公辦學校吸納、向民辦學校購買公助學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辦(公助)學校吸納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比例。暫居住在城區的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小學入學統一安排到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學校,暫居住在城區的符合初中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城區教辦統籌安排入學。
三、招生方法
1.入學政策年齡。小學新生入學政策年齡滿6周歲(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雖年滿6周歲但因身體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兒童,須持有縣(市)級及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向當地教辦辦理延緩入學手續,并報市教育局審批。各小學不得以任何名義招收未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
2.慈溪市常住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持戶口簿、房產證〔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須完全產權〕,向戶籍所在施教區學校報名,學校按照“住、戶一致”優先原則,按下列先后順序錄取(適齡兒童、少年戶籍遷入時間和其父母的房產證取得截止時間為6月30日)。
(1)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與父母戶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產證為依據認定)三者一致,均在義務段學校施教區的;
(2)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自出生之日起申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戶籍和住房(以房產證為依據認定)均在義務段學校施教區的;
(3)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與父母戶籍一致,都在義務段學校施教區內,而無相應房產的;
同一類情況適齡兒童、少年超過該校招生計劃時,學校應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制定錄取方法,報屬地教辦審核同意后執行。對上述第(2)類情況適齡兒童、少年超過該校招生計劃時,學校可以按照適齡兒童、少年戶籍申報時間先后順序實施招生。對上述第(3)類情況適齡兒童、少年超過該校招生計劃時,學校可以按照兒童、少年戶籍遷入時間先后順序實施招生。
雖有房產而無對應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再視作學區生。若完成上述3類情況招生后,尚有較多空余學額,對適齡兒童、少年父母在義務段學校施教區內有房產、而無戶籍的,可按照房產證獲得時間先后順序實施招生(同一套房子內無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該校就讀)。超出學額部分的適齡兒童、少年由戶籍施教區學校安排入學。
3.適齡兒童、少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教辦報名,由當地教辦統一安排入學:
(1)集體戶口家庭適齡兒童、少年;
(2)港、澳、臺籍來慈工作人員的隨帶子女;父母(或監護人)戶籍在慈溪的港、澳、臺籍適齡兒童、少年;
(3)在慈留學回國人員隨歸子女、華僑歸僑子女、外籍人士子女、來(回)慈創業和引進人才子女、專業人員居住證持有者子女、烈軍屬子女、安置軍人子女等適齡兒童、少年;
(4)父母在我國駐外機構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長期在國外工作,父母雙方均在野外地質勘察部門工作或在國外留學,戶籍所在地確實無人照顧,需寄養在慈溪常住戶籍親屬家庭的適齡兒童、少年;
(5)雖有慈溪市戶籍,但父母雙方均為喪失監護能力的殘疾人,跟委托監護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監護人戶籍所在學校就讀的;
(6)父母雙方離婚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上的關于子女的判決來確定其就讀學校。因特殊原因,子女隨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處,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學校就讀的;
(7)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按《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子女入學暫行辦法的通知》(慈政辦發〔2015〕67號)精神執行;
(8)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以新制定的流動人口子女招生政策為準。
(9)有其他特殊情況,應該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入學的。
4.不符合以上2、3條各款條件,具有浙江省戶籍的城區公辦小學畢業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指定的公辦初中。如不愿到指定的公辦初中就讀,可回戶籍所在地初中就讀。
5.適齡特殊兒童入學。各鎮(街道)政府要關心重視殘疾兒童的入學,各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或幫助他們聯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盲人學校的設置由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人學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培智學校(班)的設置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輕度的智障兒童可選擇到當地教辦安排的學校隨班就讀,重度的智障兒童可到特殊教育學校注冊入學,或在當地教辦安排的學校注冊入學,由學校派教師定期上門施教,確保每一個適齡特殊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6.支持學校特色發展。上林初中教育集團和錦綸初中可繼續分別招錄計算機程序設計特長生和體育特長生。招生人數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文件精神予以控制。學校必須嚴格設置條件,制定招錄辦法,報市教育局審批后實施。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陽光招生”,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人民政府糾風辦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治理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擇校亂收費的通知》(浙教監〔2011〕196號)文件精神,各地要成立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制定招生政策,監督招生行為,維護招生工作的公平與公正。堅持公開、便民原則,進一步完善義務段學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地教辦要切實做好所轄學校招生的組織、統籌、協調工作,為適齡兒童、少年報名入學提供便利。各學校在招生前應通過學校網站和校門口張貼招生簡章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報名辦法及需攜帶材料等。
2.科學制定招生計劃,合理控制好班額。各地教辦應在對轄區適齡兒童、少年進行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科學確定各校招生范圍(學區)、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施教學校,確保轄區內符合規定的適齡兒童、少年相對就近入學。各教辦應根據本區域實際,重點統籌做好中心小學的招生工作,合理確定中心小學班額。要努力創造條件,適度擴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各學校新入學年級班額不得突破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各教辦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轄區義務段學校招生實施細則,做好區域內義務段學校的招生工作。城區義務段公辦學校招生實施細則由市教育局會同滸山、白沙路、古塘等街道辦事處共同制定,并共同做好城區公辦義務段學校的招生工作。
各教辦可視轄區內小學招生生源分布情況按相對就近、合理、公平的原則進行統籌,當相近兩個小學生源不均,班額相差過大時(或其中一所學校班額超過規定班額),可從實際出發在施教區內設置兩校公共緩沖區域,在規定班額內對該區域內學生按家長意愿進行適當調劑,如果報名人數過多,可按戶口遷入時間先后順序統籌調劑。
3.積極穩妥地完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政策。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各教辦要深入開展調查測算與研究,在動態測算入讀學生數和教育承載力的基礎上,按照其父母(法定監護人)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一年及以上等條件,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段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政策。
4.加強招生學籍管理。嚴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系統管理要求,規范義務段新生的學籍管理,做到學籍注冊學校與學生就讀學校一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校及時建立電子學籍,學籍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終身不變。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隨班就讀學生外),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應為送教上門的學生建立學籍。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私自接受無學籍學生就讀的學校,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六條“學生學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的規定,將直接追究校長責任。
學籍在本校的學生未按時報到注冊,學校應主動聯系學生家長了解情況,按有關情況妥善處理。各地要主動做好符合相關條件的非本地戶籍的小學畢業生回戶籍所在地施教區初中就讀的材料和電子學籍的遷移工作。小學畢業生若選擇了民辦初中且符合教育局有關規定的,原公辦初中應予以支持并按要求辦理好學籍交接工作。自愿放棄施教區學校入學資格,就讀于民辦學校和慈溪市外學校中途又想轉回施教區學校的,不再視其為本施教區學生,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就讀。民辦學校接納學生后,中途不得借故勸退學生。
5.嚴格執行均衡編班。嚴格按照《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減負”意見要求,規范辦學行為,堅持均衡編班,嚴禁舉辦各種類型的快慢班、尖子班、實驗班等特殊班級。
6.規范民辦學校招生。民辦學校應先滿足規定的施教區內學生的入學要求。民辦學校要規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招生時不得進行各種形式的筆試和面試。
7.規范義務教育中小學收費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借讀費、課本費、作業本費等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收取(接受)任何與入學相掛鉤的捐資及設施設備捐贈。按照浙教監〔2011〕196號文件要求,建立捐贈資金審核簽證制度,規范捐贈資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會章程。民辦中小學應嚴格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民辦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慈政發〔2014〕45號)規定并報物價部門備案的標準收費。
8.嚴格查處違規招生行為。市教育局將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行為,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有關招生的紀律要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堅決糾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行為。對擅自突破招生計劃、違規招生、違反有關教育收費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校長和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