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義務教育階段招生
1 、基本原則
(一)依法入學原則。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滿6周歲兒童,應當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和條件不具備的農村地區學生,兒童入學政策年齡可放寬到7周歲。
(二)就近免試原則。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所有義務教育學校均不得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一律不得招收推優生、保送生、特長生。
(三)對口入學原則。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三對口”入學辦法,即學齡兒童與父(母)的戶口、房管證(或房屋產權證、購房正式合同)和實際居住地一致。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依據戶籍在對口學校就讀。
(四)規范公平原則。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收擇校生以及亂收費行為。實行“陽光招生”,做到信息公開、機會公平、結果公正。
2 、時間安排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及初中新生報名與審核在6月20日開始進行。民辦學校的新生報名于4月15日開始進行。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報名時間與公辦學校同步。
3 、招生辦法
(一)本市戶籍學生入學
凡戶籍在我市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法定監護人持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對應小學、初中辦理入學報名手續。
1.適齡兒童與其法定監護人的同一戶口簿。
2.房屋產權有效證件。
3.小學新生需提供預防接種證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學畢業證明。
(二)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
堅持“兩為主”、“兩納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同時將常住人口納入區域教育發展規劃、將隨遷子女教育納入財政保障范圍,保障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報名時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1.適齡兒童少年與法定監護人的戶口簿。
2.適齡兒童少年與法定監護人的住(租)房證明、合法工作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
3.小學新生需提供預防接種證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學畢業證明。
(三)殘疾兒童入學
公辦學校必須接收招生范圍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學生隨班就讀。患有嚴重生理缺陷,但能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學生,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協助其進入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依法實施緩、免學,學校力所能及實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四)民辦學校招生入學
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按照核定備案的辦學規模,合理安排當年的招生計劃。民辦學校招生方案需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備案。民辦學校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可采取電腦派位、面談等方式招收新生。
4 、其他特殊情況
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無自購房,自出生日起戶籍一直掛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務區常住的,視為符合“三對口”入學條件。
跨區縣(自治縣)就讀的小學畢業生,原則上在就讀學校參加小學畢業考試。小學畢業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回戶籍所在地就讀初中,也可按照相關政策在畢業學校所在地申請就讀初中。
現役軍人、華僑、援藏干部、烈士、港澳臺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專家、政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按照相關規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
城市建設中拆遷戶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戶籍人員子女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在招生入學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政策妥善解決。公辦學校不得拒絕接收應當在本學區范圍內就學的學生和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