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嘉興市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嘉政辦發〔2016〕38號)的精神,為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鼓勵市本級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特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補助條件
(一)車輛條件
1、單位和個人用戶在市本級購買、上牌且運行的符合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2、新能源汽車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二)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條件
3、單位用戶是指在市本級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經政府批準從事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等運營新模式的公司機構。
4、個人用戶是指市本級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市本級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嘉部隊(含武警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其他條件
5、非在嘉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嘉銷售新能源汽車,須在嘉興市本級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
6、參與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工作的企業,須向嘉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報備。報備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售價,維護保養能力,售后服務承諾,質保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補助政策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享受國家補助基礎上,市、區再給予配套補助。單位用戶、個人用戶按銷售價格扣減補助后支付。具體標準:
(一)對新能源公交車,按《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市區城鄉公交政府購買服務和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嘉政辦發〔2015〕101號)執行。
(二)對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國家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國家和市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對純電動乘用車〔純電動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100〕,給予2萬元/輛的補助,且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扣除國家補助后車輛銷售價格的10%;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1萬元/輛的補助,且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扣除國家補助后車輛銷售價格的5%。
對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給予400元/千瓦時的補助,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每輛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每輛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以租賃、微公交等模式推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其投資的新能源汽車(本地購置)及其充電基礎設施總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達到1000萬元的,視實際運行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補助。
(四)對公共快充樁(樁、裝置)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給予20%的補助(市、區分別承擔10%),每個公共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萬元。
(五)對經批準率先完成10個以上充電樁報建的小區,經考核評選列為示范小區的,給予物業公司2萬元的獎勵。
三、補助申請資料
(一)單位或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助
由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先行墊付給消費者,每個季度提出補助申請,填寫《嘉興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1)和廉政承諾函(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檢測機構(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3、單位用戶請提供: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用戶請提供:個人購買者的現場確認照片、戶口本、身份證或居住證和2年以上社保交納證明等材料;
4、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電控發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5、銷售車輛已取得國家補助的相關材料。
(二)以租賃、微公交等模式推廣新能源汽車,采取“一事一議”的補助(以下簡稱“一事一議”補助)
市級“一事一議”項目由投資單位向辦公室提出申請,辦公室根據投資單位報送的建設運營方案,組織相關部門評審并提交市政府研究確定。項目運營后,由投資單位提出補助申請,提供廉政承諾函(附表3)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報備資料;
3、“一事一議”項目建設戰略合作協議;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5、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6、根據項目要求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三)充電設施補助
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由投資企業向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由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由投資企業提出補助申請,填寫《嘉興市公共快充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2)和廉政承諾函(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充電設施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專項審計報告;
3、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4、充電設備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并提供檢驗檢測或認證等材料;
5、充電設施應具有公用或共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充電樁運營單位應向“車聯網”平臺提供充電樁設備實時狀態信息的數據接口,納入政府統一監管。具體接口參數可另行提供。
(四)示范小區補助
考核評選由辦公室按照《嘉興市新能源汽車示范小區評選管理辦法》(由辦公室制定發布)組織實施。每年示范小區名額為10個,原則上每個小區只能補助一次,不重復評選。
四、資金申請和下達
新能源汽車補助由銷售機構向所在地發改局申請,充電設施補助由投資單位向項目建設所在地發改局申請;市級“一事一議”補助由投資單位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補助申請單位每個季度首月的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裝訂成冊按要求報送。新能源汽車補助和充電設施補助申請材料一式五份,提交給所在區發改局,所在區發改局受理后會同區財政局(分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由經辦人員簽字并蓋公章后提交給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組織網上公示,并將公示結果提交辦公室討論審議,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兌現。
個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示范小區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一事一議”以及充電設施的補助資金,按照屬地原則,由市財政和所在區財政以1:1比例分別承擔。市財政承擔部分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聯合發文下達資金補助。各區承擔部分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聯合發文下達資金補助。
統籌使用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價格補助、充電設施建設及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等。年終根據各區推廣應用任務完成情況對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予以清算。市級不足部分由財政統籌安排,從市服務業發展資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