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出爐了。補助標準為,按照同期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給予地方財政補助,其中新能源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1.6萬元。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上述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
除燃料電池汽車外,本市補助標準對具有獨立法人的生產廠商根據在本市累計銷售單一類型新能源汽車數量退坡,具體如下:
按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在與消費者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與新能源汽車購買數量相匹配的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新能源車的補助范圍為,在本市范圍內銷售、上牌和使用,納入工信部目錄,符合國家財政補貼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
按要求,申請補助資金的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將數據上傳至寧波市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控服務管理平臺。
需要提醒的是,個人消費者至多享受1輛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3年內不得向市外用戶轉移。
本市新能源汽車資金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
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在寧波銷售新能源車輛時,應將銷售價格和可獲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助資金金額向消費者公示,并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資格。
按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助,不得將財政補助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補助資金,不得因財政補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財政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