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臺《2018-2020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補貼對象為2018-2020年全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不予補貼。
補貼車輛
從市工信局了解到,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各種類型汽車技術要求符合當年度國家、省有關部門文件規定。
補貼標準
01、車輛購置補貼方面
➡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為當年度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30%;
➡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為當年度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40%。
➡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
0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方面
我市對經省級認定的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但是,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
補貼申報
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底前。
以2018年購買某款純電動乘用車為例:
該車在工信部公告中,續駛里程(工況法)為261千米,車企獲得的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約為3.4萬元,那么消費者將獲得的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為中央財政補助額的40%,為1.36萬元(3.4萬×40%)。
今年購買的純電動乘用車,則根據2019年的中央財政補助政策計算地方補貼資金。
補貼資金申報方式中,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按照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
➡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原則上限于全市范圍內;
➡非鎮江市戶口的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截至購車年度的12月31日前,需在鎮江市已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