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維護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區范圍內依法從事車輛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車輛停放者,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指取得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資格的停車場及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為車輛(含機動車、非機動車,下同)有序停放提供場地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本級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市公安、市政、住建、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場的性質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停車場(泊車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1、依法劃設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2、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3、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征的停車場,包括火車站、汽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碼頭、旅游景點等配套停車場。
(二)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照有關的規定執行。
(三)除上述范圍以外的各類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第六條 制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差別化定價的原則。按照“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的停車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
第七條 車輛停放服務實行有償收費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二)依法取得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資格;
(三)配備專職人員現場管理,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采取計時或計次收費,實行累計遞增計費,鼓勵快停快離。采取計時收費的,應當配備合格的電子智能停車計時收費管理系統并進行定期檢定,因收費管理系統故障造成不能準確計費或無法計費的,收費標準按最低檔次標準執行。
未配備電子智能停車計時收費管理系統而采取人工計時的,必須向車輛停放者出具能夠準確記錄車輛牌號、車輛停放起始時間的書面計時憑證,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根據計時憑證計算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九條 下列車輛免收停車費:
(一)在經明示劃定的城市道路免費停車泊位內停放和免費時段停放的;
(二)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工程搶修作業車、環衛車等等車輛;
(三)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并能提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的車輛;
(四)有合法牌照,且駕駛員為殘障人員并能出示殘疾人證的車輛。
提倡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實行減免優惠。
第十條 鼓勵除道路停車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車場自行制定優惠措施;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度,停車收費單位在實施收費前須到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經營者申請收費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備案申請書;
(二)停車場所合法權屬憑證。租賃、承包或委托經營的,需提供租賃、承包、委托合同(核原件、存復印件);
(三)停車場所總平面圖、停車場所泊位布置圖和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復印件);
(四)經營范圍包含停車服務相關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業務范圍包含停車服務相關內容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核原件、存復印件)。
第十三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公示牌或公示欄,標明經營者名稱、收費標準、定價主體、收費依據、計費方式、免費時段、泊位數量、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停車場收費人員在收取停車費時,應開具稅務或者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合法票據。收費人員不提供合法票據的,車輛停放者可向稅務、財政部門或停車場的管理單位舉報。
第十四條 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車輛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停車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