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市區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市區環境噪聲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紹興市市區范圍內向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生產、建筑、交通運輸和社會生產中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條 紹興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市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由市公安部門實施監督管理,船舶噪聲由市港航監督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到市環保局辦理環境影響審批手續。對未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未達到噪聲排放標準的工程項目不予驗收,不得投產使用,F有企事業單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六條 工程建設需使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施工機械如打樁機、打夯機、風動器具等,施工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15天向市環保局申報,說明使用時間和噪聲影響范圍,并按建設部《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在施工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提出防治措施。
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施工場界排放標準,危害周圍環境的,環保部門在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可限制其作業時間(搶修、搶險除外)。對確因技術條件限制超標排放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影響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經市環保局批準,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第七條 行駛的機動車輛,整車噪聲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車輛管理部門應將噪聲聲波作為檢驗項目之一,不合格者,不發行駛執照。
進入市區的機動車,禁止使用氣嗽叭;夜間10時后,行車以光示意、禁鳴喇叭(消防、警備、救護、工程搶險等執行任務時除外)。禁止拖拉機進城,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入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憑證行駛,并規定時間與線路。機動船舶進入市區航道應嚴格控制,并須遵守GB5980??86內河船舶聲級規定和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兩岸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火車駛經或進入紹興市區,只準使用風笛。
第八條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時,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單位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的活動,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禁止商業服務單位和個體商販使用高音設施招徠顧客。使用音響、樂器、卡拉OK,以及舞廳等娛樂活動場所,應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禁止在風景區、碼頭、車站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燃放鞭炮等爆響物品,確因特殊需要,需經市公安部門批準。
第九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者進行監督,受污染者有權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條 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除依法繳納超標準排污染費外,可以并處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保、公安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給予警告或罰款。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縣(市)城鎮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紹興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