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嚴重傷害身心,要像治理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樣引起重視。”1月14日,參加政協湖北省第十一屆五次會議的省政協委員吳思瀾,帶來了一份關于整治城市噪聲污染的提案,她呼吁還靜于民。
防治噪聲污染在我國起步較早。198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開始施行。199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開始施行。武漢等大城市都相應頒布了噪聲管理的條例,并把其納入城市管理的重要內容。
但城市發展得越快,需解決的問題越多。“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人居環境的改善,治理噪聲污染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吳思瀾委員說。
城市噪聲污染監測難。噪聲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生活噪聲,涉及多個方面,極易形成污染。吳思瀾委員介紹,雖然事前預防都有行業標準,如城市汽車不準鳴笛、工業機械有聲控標準等,但全面的噪聲監測網尚未建立,待噪聲污染發生之時,預防措施都失去了作用。
更大的難題或在于多頭執法導致的執法效果不理想。吳思瀾委員以武漢舉例,該市明確“噪聲擾民”由5個部門管,文娛場所噪聲、商業經營中空調噪聲、夜間施工噪聲,由環保部門管理;街道廣場娛樂集會噪聲、機動車噪聲,由公安部門管理;公園內噪聲擾民,可向園林部門投訴;商業場所高音喇叭,由城管部門處罰;住宅底層經營場所噪聲,由工商部門查處。
“在法律層面,規定了環保部門的監管之責,但實際上又實行‘管行業必管噪聲’。”吳思瀾委員說,有些噪聲污染難以界定是誰管,結果誰也不想管,誰也管不了。
吳思瀾委員介紹,現在市民撥打投訴熱線反映噪聲擾民,通常可以暫時解決問題,但不久又會故態重生,投訴與整治周而復始,陷入拉鋸戰中。
“整治城市噪聲污染,首先必須明確環保部門的總管之責,改變多頭執法現象。”吳思瀾委員認為,只要是噪聲污染方面的投訴,必須由環保部門監管執法到位;所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項目,必須在環評時制訂防治方案,且由環保部門全程監管。
另一方面,要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上功夫,加大處罰力度。“既要對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或個人進行追究,也要對執法不到位的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追責。”吳思瀾委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