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決策部署,深入實施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脫貧行動,切實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和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張北縣制定了《張北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為您帶來《張北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全文,歡迎瀏覽!
張北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為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使患重特大疾病城鄉困難群眾得到及時救助,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醫療救助的原則
城鄉醫療救助是在現行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制度的基礎上,對城鄉患重特大疾病困難人員實施集中救助的一種方式,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救急救難,方便快捷,量力而行,穩步推進,持續實施,及時有效。
第二條 資金籌集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省級負擔90%,縣級負擔10%,用于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
1.城鄉低保對象;
2.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戶”;
3.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4.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村困難家庭中患病人員。
第四條 醫療救助方式
1.救助方式。采取自付資金數與冀人社發〔2016〕47號文件規定的病種數相結合、一般醫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相結合的原則確定醫療救助。根據多年醫療救助過程中發現的某些疾病雖然不在規定病種范圍內,但是每年治療費用特別高,給患者本人生活和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影響的實際,也將此類疾病納入了醫療救助范圍。
2.結算方式。采取縣內定點醫院“一站式”系統結算和民政部門手工結算相結合。
3.城鄉低保、五保對象必須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或申請城鄉醫療救助時都在享受低保、五保待遇。
第五條 醫療救助標準
凡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的申請人,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報銷。基本醫療保險補償范圍內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包含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賠付部分后,個人負擔醫療合規費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
(一)五保戶和“三無戶”住院自付醫療合規費用100%給予救助,最高限額7萬元,門診費用100%救助,最高限額2萬元。
(二)城鄉低保對象和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救助標準如下:
1.門診大額慢性病醫療救助。門診就醫合規費用報銷后,基本醫療保險補償范圍內個人年自付部分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計限額不超過2萬元。
2.住院醫療救助。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合規自付醫療費在5000元以上,由民政部門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患白血病、尿毒癥、惡性腫瘤、貧困重性精神病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7萬元;5000元(含5000元)以下,每年年底按照門診大額慢性病醫療救助標準50%的比例救助。
3.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和住院醫療救助后,對超出住院醫療救助年度最高限額以上的合規自付醫療費用,由民政部門按9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20萬元。
農村低保對象和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017年8月1日以后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照本規定執行。
低保戶、五保戶門診救助一年開展一次,每年11月份開始,12月底結束。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村困難家庭中患病人員救助標準如下:
農村困難戶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合規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合規自付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的,給予超出部分30%的救助;超過5萬元的給予超出部分40%的救助,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4萬元。
患者需提供本年度的各種合規報銷結算單,特殊情況可以延至上年度12月1日以后。
(四)從2017年1月1日起,對沒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救助比例為10%,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2萬元。
第六條 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程序
1.“一站式”服務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戶”(以上對象名單由民政局提供,按月更新)、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名單由縣扶貧辦提供,按月更新)。
2.“一站式”定點醫院:張北縣醫院、張北縣中醫院、仁愛醫院、濟民醫院。
3.結算程序:
第一,患者出院時,在定點醫院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手續后,同步進行醫療救助資金結算,救助對象付清自付醫療費用后即可出院。
第二,醫療救助資金由定點醫院先行墊付,縣民政局與定點醫院建立按月結賬制度。定點醫院月底對本月發生的醫療救助資金匯總,于次月5日前把醫療救助明細表和匯總表報送縣民政局。
第三,定點醫院對每位救助對象建一個簡易檔案,附診斷證明書、報銷救助費用結算單和身份證復印件,同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表一并報縣民政局核查審批確認后,將所需醫療救助資金報縣財政局直接劃撥到定點醫院。
4.5000元以下(含5000元)住院合規自付醫療費和門診醫療救助由縣民政局每年年底從“一站式”系統中篩選出名單,把核算準確的醫療救助金額直接打到患者銀行卡中。
第七條 醫療救助手工結算程序
(一) 服務范圍:符合“一站式”結算對象在縣城外就醫、部分門診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農村困難家庭中患病人員等不能“一站式”結算的都通過手工結算給予醫療救助。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或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醫療救助家庭情況調查表和審批表,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患者家庭戶口本、患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張家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張家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張家口市農村五保供養證》復印件;
3.醫院醫療診斷書復印件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商業保險、城鎮職工重特大疾病醫療互助經辦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報銷賠付的原始結算單。如果基本醫療保險原始結算單留存到城鎮職工重特大疾病醫療互助經辦機構或保險公司進行救助或賠付的,可提供城鎮職工重特大疾病醫療互助經辦機構或保險公司出具的蓋有單位公章的相關原始結算單據或證明材料;
5.縣民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將留存在縣民政局,申請人要提前留好提交材料的復印件,縣民政局一旦收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報來的材料后,將不再退還本人,同時也不提供任何材料復印件或相關證明用于受助者再次申請醫療方面的報銷、賠付或救助。
(三)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認定農村困難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并組織人員對申請人患病情況及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生活狀況、醫療費用收據等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統一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對上報的附件材料進行審核、審批,對查出的不符合救助條件和騙取救助的不予救助,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應合作的商業保險公司要及時為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人員出具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為其報銷醫療費用的原始結算單等其他相關材料。
(五)醫療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經縣財政局審核后,撥付到銀行直接發到救助對象銀行卡中。
第八條 縣民政、財政部門可依據上年工作實際和本年資金余缺情況,在每年醫療救助工作開展過程中,可對起付線、救助比例和封頂線進行適當調整。
第九條 縣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