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工時的計算也有很多種,比如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等等,那么在這些不同的工時制中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怎么樣的呢?小編為大家介紹,歡迎查看!
小王2010年到一家策劃公司上班,每月固定工資為3,000元,公司采用朝九晚五的標準工時制。由于工作特點需要經常臨時加班趕策劃方案,工作很忙碌,單位付了小王很多加班費。2013年,小王公司的人事向人社局申請了綜合工時制,按季結算加班工資。一年后小王發現,他的工作依舊很忙碌,但加班工資卻比原來少了很多。,小王榮升公司部門主管,固定工資漲到9,000元,但除了法定假日,其他時間加班根本沒有加班費了,后來才知道公司已經針對部門主管等崗位,向人社局申請了不定時工時制。
其實,小王到現在都沒有弄明白自己的加班工資是怎么計算出來的,這可能也是很多上班族的疑問,不同工時制下加班工資到底是如何計算的呢?
在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資時應以21.75天為基數,小王的日工資計算公式為:3000÷21.75=137.93元,小時工資為:137.93÷8=17.24元。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可得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150%;周末的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200%法定假日,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300%。
如果小王有應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時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樣按3倍支付加班費。
綜合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此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特點: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例如小王所在的公司2013年就開始實行以季為單位的綜合工時制。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及每季度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20.83天×3=499.92小時。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則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即綜合工時制是有加班費的,只不過是平時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按3倍支付。
在小王的案例中,非法定假日加班的,每季度超過499.92小時部分可得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150%;法定假日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300%。(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無論整個周期的工作時間是否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均需支付3倍加班工資)
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勞動者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時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而不定時工時制是一種以勞動者勞動量為計量的工作制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如在小王的案例中,小王的日工資為:9,000÷21.75=413.79元,小時工資為:413.79÷8=51.72元,可能領取的加班費為:51.72元×法定假日加班小時數×300%。
綜合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勞動者都有休息的權力,在這天工作的勞動者,無論是什么工時制,都應該得到3倍工資的加班費,除此之外,各種工時制的加班時間確定、加班費標準是不同的。
(1)調休制度: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對正常工作時間適當調整的工時制度,基本有以下幾種形式:1、安排周末工作,平時休息;2、安排每天都工作,但工作時間都少于8小時;3、連續工作幾天后,再連續休息幾天。
因上述情況際上仍屬于標準工時制,只不過用人單位因為其特殊的用工時間需求把員工的周末休息時間安排在其他時間,故只要用人單位為員工安排的工作時間每周未超過40小時的,就不算加班。不過,如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仍需支付3倍工資。
(2)計件制度:實行計件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及計件報酬標準,并予以公布。
在此情形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屬于加班,應當按照超額完成的件數乘以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至于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的件數是否應當計加班工資,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不應當計算加班費。
20.83天與21.75天的差別?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中間差的天數是因為法定節假日造成的,法定節假日不是工作日,但是計薪日。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