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印發了《關于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這也意味著廣西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正式落地。
據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費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
養老金并軌后,《意見》將不同時間參加工作、不同時間退休的人員分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別對其制定了養老金計發辦法。
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屬于編制內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中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9月30日(含)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9月30日前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計算為工作年限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其10月1日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本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中人”在改革涉及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所占比例最大,退休后的待遇會不會降低成了他們最關心的問題。
據了解,為確保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新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平穩銜接,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