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開幕,聽取審議了《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刪除了有關晚婚假的規定,規定延長產假60天,保留了男方的10天護理假。在獎勵政策方面,遵循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立法精神。草案明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現行條例規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草案刪除了條例中有關晚婚假的規定。根據上述決定中關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草案對假期獎勵作了調整,具體如下:
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二)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省衛計委主任于德志在會上作關于草案的說明時介紹,草案明確將適用的對象拓展為所有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既維護生育一孩夫妻的現實利益,也體現了提倡生育兩孩的立法導向。
于德志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第四條,遵循獎勵政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立法精神,將條例第四十一條的獎勵對象由原先的“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草案稱,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1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相應獎勵和優待。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草案規定,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
草案取消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符的獎勵措施,刪去了給予放棄再生育夫妻獎勵的規定。
草案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2個子女。針對再生育問題,草案明確了可以申請再生育的3種情形。分別是:(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后生育1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2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2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于德志表示,第一種和第三種再生育情形,各省市都有規定。對于第二種再生育情形,在國家衛計委推薦方案的基礎上,我省做了相比較而言較為嚴格的規定。
于德志介紹,在改革計劃生育管理制度上,草案將公民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性規定,修改為由公民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草案取消與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規定不符的計劃生育合同制度。
于德志說,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有關改革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的要求,草案將原生殖保健服務證制度,調整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實行生育登記制度后,將取消公民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的義務。
草案調整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條件、 征收對象,變更了計征基數。草案刪去條例第四十八條有關向未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將征收對象調整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按照國家統計部門的規定,將計征基數由原來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修改為“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據草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草案明確,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違法生育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