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1]
2013年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辦法已從1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予以廢止。
9月15日,財政部辦公廳以財辦行〔2014〕90號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
1月1日開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將執行新的標準。
根據新調整的住宿標準,省部級官員在北京、上海兩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標準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級和處級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標準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財政部表示,調整的原因是近兩年全國各地區賓館住宿費價格變動,以及實際工作需要。
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標準可上浮20%-50%。拿青島來說,夏天這里游客眾多,酒店一房難求,適當提高標準,保證順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誤事。這一調整,也是從實際出發的務實之舉。
(2)交通費:省部級才能坐頭等艙,市內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費:每天補助100元,不能吃魚翅燕窩等高檔菜
伙食標準,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自主規定。我們梳理各地標準可以發現,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標準大多為100元。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指出,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