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刪除了對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這意味著1月1日起,獨生子女政策的時代結束,迎來“全面二孩”時代。草案中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規定享受獎勵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對此,你的真實想法是怎樣?
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規定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對自愿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那些有《獨生子女證》,但由于各種原因從未領取過,很多人會疑惑錢都哪去了?其實獨生子女獎勵金專款專用,每年社區統計發放人數后,上報街道,街道審核后再上報給城關區政府,財政部門撥款后下發,年底沒有發出去的也會上繳財政,一般不隔年發放。
每月5元的獨生子女費,這是20世紀80年代制定的政策,在當時收入在幾十塊錢的情況下,的確起到了獎勵、補貼獨生子女的作用。但是現如今,30多年過去了,每月5元的獨生子女費依然沒變。不知道這5元錢在獨生子女身上能夠干什么?
設立獨生子女費的初衷是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但是現在我國人口老齡化是大背景,再加上“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獨生子女費已經失去了當初政策制定時的意義,那個小紅本也沒有了原來的分量,對年輕人的影響更是微乎其微。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至今歷時已13年。該法律原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獎金,指的是國家為鼓勵個人參加計劃生育并為計劃生育者設立的獎金。獎金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修正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但也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在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在生育假期方面,修正案草案規定,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法草案還提出,根據生育政策調整,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今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規定享受獎勵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相關報道:中國擬修法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修正案草案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即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中國現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指出,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刪除獨生子女獎勵具體辦法 每月不在發10元獎勵費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草案同時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草案還從幾方面調整完善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撐。
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性服務色彩的內容,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值得關注的是,草案還明確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草案并列明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相應法律責任。根據草案,未經批準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實施代孕等行為將根據情節處以罰款、吊銷執業證書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