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從河南省人社廳了解到,《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日前印發,自10月1日起實施,河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按工資的4%繳納職業年金。
河南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將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建立職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辦法》指出,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繳費比例還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另外,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
在職業年金領取上,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既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對于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對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與企業之間養老金的有效轉換,有利于增強勞動力的流動性,增強養老金的既得收益權的流動性。中國的企業年金從理論上講僅適應于企業,公職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應如何實現,如何實現公職人員勞動力與企業勞動力的有序合理流動,這對完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資源的優化配置具有重要影響。
合理有效的稅收激勵是職業年金發展的重要條件。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受制于較多因素,其中較少的稅收優惠是重要的制約因素之一。而在一些經合組織(OECD)國家中,估計政府用于企業年金保險稅收減讓的隱性支出達到了政府在公共養老保險顯性財政支出的20%~40%。很多國家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系、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應與企業年金統籌并行。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二者同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性質的養老保險,在考慮如何推進企業年金發展的同時,應一并考慮推進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發展,使二者共同構成一個覆蓋所有城鎮就業者的補充養老保險體系。企業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顯了出來。如果不為公職人員建立相應的補充養老保險,則對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才流動將形成阻礙,也不利于全國統一的人才市場體系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建立起來后,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