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員的工資應當按照如下規定支付:
(1)勞動者受處分后的工資支付: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后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后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構成我國特殊工資支付規定。
1、法定休假日: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休假時間。包括(1)法定節假日(帶薪);(2)周休假日(帶薪);(3)法定帶薪年休假。
2、婚喪假:指勞動者本人結婚、其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國家尚未出臺適用于非公有制單位的婚喪假規定。
3、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1、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2、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備注:同時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