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東莞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提高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5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此次調整中,東莞仍分類為第二類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為151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對比目前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提高了200元。
我們了解到,廣東省上次調整標準時間為2013年5月1日, 2013年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中,東莞為131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考慮到2年未調整,本次調整平均增幅為19%,仍保持四類標準。
省人社廳負責人表示,此次調整是根據廣東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按照《最低工資規定》的比重法、恩格爾系數法、國際平均工資比例法等方法,結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評估情況,先后多次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意見,多次修改論證完善,經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討論一致通過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批準,由省政府審定頒布。
調整后我省最低工資水平總體居于全國前列。同時,考慮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本次調整設置了2個多月的緩沖期,便于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成本預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市人社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根據《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足勞動者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報 酬,同時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低于標準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依法申請 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低工資包不包括加班費?福利待遇是不是也算在最低工資中?對于“最低工資”的概念,很多市民并不清楚。
據了解,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得執行最低工資規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 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另據規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個人應 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