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近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廣西失業保險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自1月1日起,全區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廣西最低工資一類地區標準執行。
《通知》明確:為進一步完善廣西失業保險制度,加強基金管理,提高失業保險基金保障能力,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作用,在全區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基金征繳辦法、待遇標準、經辦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基金預(決)算,完善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逐步推進實現失業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籌。
統一基金征繳辦法就是實行自治區本級和各市、縣分級征收制度,根據“五險合一”經辦要求,全區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辦法。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申報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超過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
統一待遇標準是指全區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即按照廣西最低工資一類地區標準執行。失業保險待遇調整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還明確要實行統一的經辦管理、信息系統、編制預決算。建立全區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全區統一的數據庫和信息應用系統,實行失業保險數據集中管理,實現全區失業保險數據的聯網及實時監控,并建立各級人社、財政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統一的制度來約束、管理,規范廣西失業保險業務管理,提高失業保險工作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促進失業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通過完善調劑金制度,提高基金應對失業風險的能力。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公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自今年1月起對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其中,柳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由1200元/月調整為1400元/月。
按照文件,廣西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類:第一類為1400元/月,適用于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東興市)、欽州市;第二類為1210元/月,適用于區內其余7個市;第三類是1085元/月,適用于各縣級市;第四類是1000元/月,適用于各縣、自治縣。同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相應提高到13.5、11.5、10.5、9.5元。
廣西上一次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是在2013年2月。與此次的新標準相比,柳州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上漲了2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則上漲3元。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三部分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時,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