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傷殘義務兵,由軍隊各大單位和武警總部于七月底前將計劃集中預報給民政部,同時抄報總參軍務部、總后衛生部。民政部將依據計劃分別函告國家財政部和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接到計劃后,與有關部隊聯系,確定建房地點和供養方式。并在一年之內落實建房事宜。住房建(買)好后,及時函告部隊辦理交接手續。
答: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二等、三等傷殘義務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答:戰士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癥,部隊要積極予以治療。駐軍醫院及其以上醫院確認基本治愈后,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辦理退伍。對決定退伍的義務兵慢性病病員,在其醫療終結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含)傷殘等級的,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評殘,享受傷殘軍人待遇;對一些確認瀕臨死亡的疑難病患者,部隊不再作退伍處理。對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退伍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予以安置。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