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職工居民住房消費,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措施》(銀發[1998]190號)、《甘肅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甘房改辦發[2000]0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屬及中央在蘭單位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省中心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須接受省中心的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省中心承擔。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國家住房及利息政策的各項規定,隨國家政策的調整而做相應的調整。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普通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正常狀態;
1.住房公積金至少應繳存至申請貸款前2個月;
2.轉入省中心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并正常繳存1 個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正常繳存6個月(含)以上住房公積金的證明,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借款人在外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積金至少應繳存至申請貸款前1個月,由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出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證明》。
二、個人信用優良,具有有效身份證件,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合同、協議或者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四、借款人及配偶沒有公積金個貸債務及其他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五、以共有房產申請貸款的,其房屋共有權人須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親;
六、提供省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
七、借款人在蘭購房需符合蘭州市房地產政策;
八、省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商品房期房按揭貸款:樓盤項目須取得蘭州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附圖),首付資金不低于總房款的30%,申請貸款以購房合同簽定一年以內為有效期。
二、經濟適用房期房按揭貸款:樓盤項目須取得蘭州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經濟適用房銷(預)售許可證(附圖),首付資金不低于總房款的20%,申請貸款以購房合同簽定兩年以內為有效期。
三、單位自建房或團購房貸款:樓盤項目須取得立項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上加蓋單位公章),并在省中心辦理了備案及項目準入手續,首付資金不低于總房款的20%,申請貸款以購房合同簽定兩年以內為有效期。
四、“二手房”貸款:房屋交易過戶前申請貸款的,發放貸款前所購住房須辦理完過戶手續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交易過戶后申請貸款的,申請貸款時所購住房已辦理完過戶手續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貸款以產權過戶兩年以內為有效期。
五、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借款人有真實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異地購房貸款的,須通過購房所在地合同備案機構的查詢網址或固定電話,《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機構的查詢網址或固定電話,當地稅務部門的發票查詢網址或固定電話,對購房行為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后方可申請辦理),但所購房屋不具備在蘭州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能夠提供蘭州地區的房產做抵押。申請貸款以購房合同(協議)簽定或產權過戶一年以內為有效期。
六、申請“二手房”貸款、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及“商轉公”貸款所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應產權明晰,符合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規定的市場流通條件。如房屋為磚混結構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過二十年或列入拆遷范圍的住房,則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商轉公貸款:已辦理的商業銀行貸款須是商業個人住房貸款,所購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正常歸還貸款一年以上,無連續逾期30天或累計逾期三期以上的還貸記錄。
第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的,原則上不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有為他人擔保行為的;
二、貸款當前存在逾期未還記錄;
三、銀行準貸記卡、貸記卡最近12個月內存在6期以上逾期還款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四、單筆貸款存在連續逾期歸還本息超過3期記錄或累計逾期歸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記錄。
第三章 貸款利息、期限和額度
第九條 利息
一、按照國家公布的同期公積金貸款利息執行。
二、當國家利息調整時,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息不作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調整日前已發放的貸款,年內不作調整,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息檔次執行。
三、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計收罰息的,罰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息上升30%-50%執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計收罰息的,罰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息上升50%-100%執行。
第十條 期限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長于借款人自申請貸款之日起至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后五年,職工離退休后不得申請貸款;
二、申請辦理二手房貸款、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商業銀行“二手房”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如借款人所提供的房產為磚混結構且房齡未超過20年,則貸款期限加房齡不得超過30年;
三、用憑證式國債質押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作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四、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原則不采用1年期。
第十一條 額度
一、貸款最高額度分別為單身職工40萬元,雙職工50萬元;
二、商品房期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總房款的70%;
三、經濟適用房、單位自建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總房款的80%;
四、二手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評估價的70%;
五、商轉公貸款不得超出購買自住住房總金額(或評估金額)的70%且不得超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的銀行貸款余額;
六、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款的70%且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70%;
七、拆遷安置戶在計算可貸款最高限額時,其購房總金額應扣除拆遷安置補償部分金額;
八、以符合條件的有價證券(指財政部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個人定期儲蓄儲蓄存單)作質押,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質押有價證劵票面價值的90%;
九、貸款額度不超過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十、貸款的月還款本息不得超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的50%。
第四章 組合貸款
第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組合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向省中心受委托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兩種貸款之總稱。
第十三條 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應首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商業銀行有關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組合貸款,應在省中心審核同意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后,受委托銀行按規定相應配套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組合貸款的發生日必須為同一天。
第十五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部分的資金來源是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的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
第十六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組合貸款的利息,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息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利息。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與受委托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應當一致。
第十八條 借款人按規定申請組合貸款時,應當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或保證手續,手續必須符合本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措施》的要求。
第十九條 省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分別對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和受委托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組合貸款的貸款人是省中心和省中心經辦政策性住房信貸委托業務的商業銀行,發放組合貸款必須為同一銀行,借貸雙方必須簽定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組合貸款的借款合同必須約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的商業銀行為該組合貸款的共同受益人,各按兩種貸款在組合貸款中的比例受益。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經辦政策性住房信貸委托業務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應單獨立帳,獨立核算。商業銀行接受經辦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負有審核、催收貸款的責任,不承擔貸款風險。組合貸款出現風險應按兩種貸款的構成比例分割。
第二十二條 辦理組合貸款的商業銀行對兩種貸款實行分帳管理、分別核算,在每月收到貸款金額本息后,按約定的時間,將其中應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分別劃轉各自帳戶。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省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法有以下四種:抵押擔保、保證擔保、單位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優先采用住房抵押擔保方法。
一、抵押擔保
(一)借款人購買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房或者購買有產權證的住房的,可以用所購住房抵押,借款人購買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物的價值全額須用于貸款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屋現值的70%。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抵押權人設定為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抵押權人設定為省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共有。
(三)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抵押期內,未經省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抵押,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變賣、饋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四)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五)借款人以購買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貸款樓盤項目須經省中心存貸款委員會批準準入,并與省中心簽訂《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合作協議》。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售房單位須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在省中心受委托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并在保證金專戶存入貸款總額3%-5%的擔保保證金,向省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貸款階段性保證書》。
二、保證擔保
(一)借款人因購買不具備抵押條件的本單位自建房或團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可以由依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銷的保證擔保,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住房貸款償還義務時,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代借款人償還貸款債務。
(二)住房置業擔保機構須具備有關規定要求的擔保能力,與省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擔保合作協議》,方可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業擔保。住房置業擔保機構須在省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保證金儲蓄賬戶,并按擔保余額的一定比例提留保證金存入保證金儲蓄賬戶。具體提留比例,由省中心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協商確定。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時,省中心有權直接從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保證金儲蓄賬戶內扣收借款人違約本金、利息及罰息。
(三)借款人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申請個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的,應當將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產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進行抵押,或以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認可的保證、質押方法,依法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
(四)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借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交納擔保服務費。擔保服務費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單位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擔保
借款人因購買不具備抵押條件的本單位自建房或團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可以采用單位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擔保方法。該擔保方法下,省中心須質押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所購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協助省中心辦妥住房抵押手續,將《房屋他項權證》交付省中心期間或貸款還清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所購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由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待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以后,以該房屋所有權設立抵押并將《房屋他項權證》交付省中心后,階段性擔保責任解除:
1.申請貸款購房類型只能為單位自建房及單位團購房;
2.單位須在省中心連續、足額、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
3.單位職工在省中心已發放的貸款不存在3期以上逾期還款記錄;
4.以單位名義向省中心提出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并向省中心備案相關擔保人資料;
5.工會信譽擔保貸款申請單位性質須為行政事業單位,單位(職代會、校代會)同意以工會組織信譽擔保貸款;
6.企業法人擔保貸款申請單位性質須為經濟效益優良的企業單位,單位(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以企業法人擔保貸款;
7.售房單位應在省中心受委托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與省中心、受委托銀行簽訂《保證金開戶與扣劃協議》。貸款發放前,售房單位應在保證金專戶存入貸款總額10%的擔保保證金,并與省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擔保協議》。
四、質押擔保
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定期存單(折)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提供質押擔保的形式。采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內,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或者滅失的,由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四條 貸前審查
省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期房貸款項目(樓盤)備案和售房單位擔保資格審查制度,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項目(樓盤)進行備案,要求售房單位提供項目開發、銷售和竣工的相關信息。對提供期房貸款擔保的售房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在建樓盤進行現場勘察,將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項目(樓盤)提交存貸款委員會,并通過貸款項目準入。實行住房置業擔保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應參與項目的調查工作及項目的準入審批工作,并留存所有項目資料復印件備查。
一、期房按揭貸款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項目按以下要求進行備案:
受委托銀行已準入項目,由受委托銀行備案;售房單位申請準入項目,由售房單位備案,并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1.《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申報審批表》;
2. 商業銀行按揭貸款項目申報材料、商業銀行按揭貸款項目準入審批材料(受委托銀行已準入項目提供)、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公司章程、組織機構代碼證、信用等級證書、開發資質證明、公司財務會計報表、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各1份(以上均加蓋售房單位公章);
3.國有土地使用證(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附圖)或經濟適用房銷(預)售許可證(附圖)的復印件(以上均加蓋售房單位公章)各1份;
4.項目立項文件和批復文件、購房貸款職工花名冊(經濟適用房提供)復印件各1份(以上均加蓋售房單位公章);
5.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請資料。
二、單位自建房項目(樓盤)須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1.《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申報審批表》;
2.查看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收取復印件各1份、購房貸款職工花名冊(以上需加蓋單位公章);
3.查看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收取復印件各1份(以上需加蓋單位公章);
4.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請資料。
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省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并依據所申請的貸款種類及不同的擔保方法提供相應的資料:
一、個人資信資料:
1.《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2份;
2.身份證明:查看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證原件,收取復印件4份、戶口簿(含集體戶口)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
3.收入證明:借款人和配偶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申請日前六個月的工資明細或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打印單;
4.婚姻狀況證明:查看借款人結婚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
5.用其他房產做抵押的,查看抵押房屋產權人及其配偶身份證原件并收取復印件3份,產權人及產權共有人戶口簿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結婚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
6.購買政府配售經濟適用房的,須提供準購證明;
7.銀行出具的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原件1份;
8.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半年以內)及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貸款情況證明;
9.面談記錄(省中心提供,與借款人當面簽訂)。
二、購房資料
1、商品房及經濟適用房期房按揭貸款
(1)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每份合同附標準層平面圖,不分正副本);
(2)商品房查看購房款總額30%以上首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經濟適用房查看購房款總額20%以上首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以上復印件需加蓋原件上的財務章);
2.單位自建房(或團購房)貸款
(1)查看購房協議原件,收取復印件2份并加蓋原章(原件上的公章);
(2)查看購房款總額20%以上首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以上復印件需加蓋原件上的財務章)。
3.二手房貸款
(1)房屋交易過戶前申請貸款的
①所購房屋過戶前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收取復印件2份;
②產權人身份證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
③房地產買賣契約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
④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收取原件1份;
⑤產權人《房屋出讓聲明》;
⑥《住房公積金“二手房”貸款收款人確認單》;
⑦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請資料。
(2)房屋交易過戶后申請貸款的
①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收取復印件2份;
②房地產買賣契約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
③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原件,收取復印件3份;
⑤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收取原件1份;
⑥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請資料。
4.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借款人應提供以下證明和材料的原件,收取復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