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深圳最低工資調整如下: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2030元/月,比的標準1808 元增長了222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8.5元/小時,比的標準16.5元/小時增長了2元。新標準自3月1日起 實施。
7年來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已翻番
記者了解到,此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安排在春節前做出并發布,著意向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勞動者發出明確訊息以利就業選擇,以便吸引勞動力資源,更好地滿足我市經濟發展需要,同時也便于企業結合全年預算支出統籌安排生產經營活動。
記者采訪獲悉,我國多個地區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上海、廣州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820元、1560元和1550元,其中北京和上 海的標準均不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而從2008年以來,深圳市多次調高最低工資標準,已經從2008年的 1000元,到2013年的1600元和的1808元,再到的2030元,總增幅已經超過50%。
加班費和社保計算基數也要調高
最低工資的調整牽動著很多基層員工的心,他們對提高最低工資的舉措非常歡迎,同時希望新標準公布后,企業能很好地執行。何陽兩年前從廣西到深圳龍崗一家電子廠打工。他說:“最低工資一下漲了200多元,我和同事都很開心。”他希望企業不僅是“明面上”調高了工資,而且在計算加班費、社保費的時候也要調高計算基數,不能玩“貓膩”仍舊按照低的標準計算。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強調,按照規定,最低工資不等于總收入,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以下這些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一、加班工資;二、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三、按照規定不屬于工資的其他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計劃生育費。
隨著最低工資的提高,加班工資的最低計算基數、社保費的最低計算基數也要提高。加班工資的計算至少應該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至少是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小時或者天數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比如員工在平時工作日晚上加班,每小時拿到的加班工資至少為17.5元(2030元÷21.75天÷8小時×1.5);員工在休息日加班,每天至少拿到加班工資186.7元(2030元÷21.75天×2);員工在法定節假期加班,每天至少拿到加班工資280元(2030元÷21.75天×3)。21.75天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員工正常情況下每個月的計薪天數。有的企業雖然發給員工的工資沒有低于最低工資,但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數低于最低工資,也是違法的。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