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呢?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勞動報酬權利
勞動報酬權利,簡單說就是勞動者工資。根據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據悉,九江去年7月調整過一次最低工資標準。
我市各縣(市、區(qū))最低工資標準
潯陽區(qū)、廬山區(qū)、廬山管理局和九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執(zhí)行二類工資區(qū)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元/小時。
瑞昌市、九江縣、德安縣、共青城市、彭澤縣、永修縣、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qū)、湖口縣
執(zhí)行三類工資區(qū)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21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1元/小時。
星子縣、武寧縣、都昌縣、修水縣
執(zhí)行四類工資區(qū)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0.6元/小時。
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guī)定》(2004年1月20日):“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最低工資標準中的“正常勞動”指的是什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不包括哪些項目?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